法律分析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有關法律的規定,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在本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壹)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屬於假藥、劣藥;(四)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造成人身傷害後果;(五)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經處理後再犯;(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
《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
第二十壹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