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管執法範圍如下:
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中的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
3.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5.交通管理中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部門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7、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二、城管與公安部門的區別如下:
1,工作內容不同,警察職能是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為人民服務;城市管理重點是對城市道路狀況的管理,比如路邊攤。違章建築、占用道路;
2,性質不同,不管是編制,警察都是公務員,城管就不壹定了。
簡而言之,城管沒有執法權,城管的執法範圍壹般包括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藥品監督等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於輕微的違規行為,可以采取教育、勸導、說服的方式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