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麻黃素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並參與出口管理。第二章 生產管理第五條 麻黃素及其單方制劑和供醫療配方用小包裝麻黃素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藥品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麻黃素的生產活動。第六條 麻黃素生產企業名稱變更須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第七條 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麻黃素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擴大生產能力,也不得以技術轉讓、聯營、設分廠、委托加工和兼並等原因異地從事麻黃素的生產活動。第八條 兩年以上(含兩年)不生產的企業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破產的企業自然取消定點生產資格。第九條 麻黃素的年度生產計劃(包括內銷和供應出口計劃)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定下達。未經批準,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計劃。
麻黃素的生產計劃制定程序如下:
(壹)各生產企業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提出本企業下壹年度的生產計劃(包括內銷和供應出口計劃),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年度生產計劃按照市場需求變化每半年調整壹次,各生產企業每年五月底前將本企業擬調整的本年度生產計劃(包括內銷和供應出口計劃),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 督管理部門初審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十條 供醫療配方用小包裝麻黃素生產收購計劃,按照麻醉藥品計劃編報程序制定。第十壹條 麻黃素單方制劑生產計劃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定下達,同時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第十二條 麻黃素生產企業於每季度第壹個月的十日前將上季度生產、銷售以及庫存情況(含自用麻黃素數量)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十三條 麻黃素生產企業要加強麻黃素的生產管理,包括對麻黃素中間體、半成品都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條 合成麻黃素的研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後,方可進行。第三章 購銷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麻黃素定點經營企業承擔本轄區麻黃素的供應,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麻黃素的經營活動。第十六條 麻黃素經營企業名稱變更須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十月底前將本轄區麻黃素年度需求計劃匯總後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十八條 經批準使用麻黃素的制藥、科研單位只能到本轄區麻黃素定點經營企業購買。第十九條 購銷麻黃素實行購用證明和核查制度,購買麻黃素須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其合法用途和用量後發給購用證明,方可購買。辦理購用證明時應提交上次購銷麻黃素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因故未購買的,須在購用證明有效期滿後十五日內將購用證明退回原發證單位。第二十條 麻黃素生產企業應將麻黃素銷售給麻黃素定點經營企業,嚴禁直接銷售給麻黃素的使用單位。麻黃素定點經營企業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麻黃素購用證明購買麻黃素。麻黃素生產企業自用麻黃素也應到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購用證明,在內銷計劃中核銷。第二十壹條 購用麻黃素的單位不得自行銷售或相互調劑,因故需要將麻黃素調出,應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由本地麻黃素定點經營企業負責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