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1:違法行為最高可處30倍罰款
新法規定,對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行政處罰的額度、力度大幅提升——由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修改為30倍的罰款。
變化2:生產者、經營者均需召回問題產品
在生產者對問題食品履行召回義務的基礎上,新法增加了由經營者自身原因導致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證據證明其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同樣應當履行召回義務。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和銷毀的時候,相關監管部門必須到現場去監督銷毀。
變化3:嬰幼兒奶粉配方需註冊
過去,采用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存在安全隱患,容易引起二次汙染,並且容易出現壹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裝過程中非法添加、以次充好。修改後的新法明確了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杜絕了此類現象的發生。
變化4:監管體制更加統壹完善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將建立省、市、縣分級監管體制,由地方政府負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原由質監、工商、食藥監等部門分別承擔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分段監管職能,調整為由食藥監部門統壹監管。
變化5:網購食品出問題可要求賠償損失
新法實施後,消費者網購的食品有問題,在無法找到經營者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先賠償,不但可以要求賠償食品本身的價錢,還可以要求賠償受到的損失等費用。因此,第三方交易平臺需要對入網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對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進行許可證審查。對於有違法行為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及時制止。
變化6:強化食品安全社會***治
食品安全管理不再完全依靠政府和監管部門,而是調動社會方方面面的積極性,充分發揮食品藥品安全監察員、監督員、信息員、誌願者作用。
變化7:保健食品須註明不能代替藥物
新法中明確地提出了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新法規定,用於保健食品的原料目錄,按照目錄規定的用量、聲稱的對應功效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的生產。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經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標明“本品不能替代藥物”,對保健食品廣告也要求做“本品不能替代藥物”的強制聲明。
變化8: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新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實現食品安全全程可溯可控。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