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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上有哪些貿易制度

美國貿易管理制度及其發展

近年來美國貿易管理制度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美國依據《1930年關稅法》、《1974年貿易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1933年農業調整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進法》、《與敵國貿易法》等對貨物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此外美國還與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國家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提供互惠的貿易安排。美國國會負責制定對外貿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包括貿易代表辦公室、商務部、財政部、國土安全部和農業部等負責貿易法律和政策的實施、關稅征收、貨物進出口管理和對外貿易談判等事務。

1、關稅制度

(1) 關稅管理制度

《1930年關稅法》、《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等是規範美國關稅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國國會根據《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制定《協調關稅表》,於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國會的要求修改或維持《協調關稅表》,美國國土安全部下屬的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和執行《協調關稅表》和其他海關法律。

美國對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員國實施最惠國關稅待遇。此外,美國通過雙邊或地區自由貿易安排提供優惠關稅待遇。

美國對大多數進口產品基於FOB價格征收從價稅,但對以農產品為主的某些進口產品適用從量稅。另外,有些產品需按復合稅率繳納關稅。包括糖在內的壹些產品還受到關稅配額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國開始實施《2009年美國協調關稅表》,對《2008年美國協調關稅表》進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國為履行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分階段削減關稅義務而進行的。

此外,美國國會有權臨時性中止或削減對部分產品征收的關稅,大多數臨時減免關稅的產品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業原料,減免關稅的決定將被納入壹些法律中,《協調關稅表》第99章通常對此也會有所反映。《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對包括非編織手套、硝酸纖維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內的3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2006年稅收減免和醫療保健法》對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調環酸鈣鹽、16英寸可變速線鋸在內的500種產品實行臨時關稅減免。上述兩項減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 關稅水平及其調整

根據WTO的統計,美國2007年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3.5%,與2006年持平,已經達到美國簡單平均最終約束關稅水平。2008年,排除非從價稅稅率的因素,美國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稅率為4.4%。2007年農產品的簡單平均最惠國適用關稅稅率為5.5%,非農產品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後者則小幅下降。

2、主要進口管理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主要依靠關稅對進口產品和其數量進行管理和調節,但美國也對農產品等相對敏感的進口產品采用關稅配額。此外,出於環保、國家安全、國際收支平衡等原因,國會通過《1972年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1962年貿易拓展法》第232條款(國家安全)、《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國際收支平衡)等諸多國內立法,授權商務部、農業部等行政部門采取配額管理、禁止進口、收取進口附加費等方式對進口實行限制。

(2) 2008年變化

①  對承運商和進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發出通知,為評估和確定高風險貨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貨物進入美國,自2009年1月26日起,進口商和承運商在貨船進入美國前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供關於貨物的額外信息。根據美國2002年公布的24小時倉單規則,承運商和進口商須在貨物裝船前24小時向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供壹定文件。新規定在此基礎上,向承運商和進口商提出了新的申報要求。

對於承運商而言,須在原來“10”項信息的基礎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謂的“10”+“2”。這兩份文件中壹份是船舶裝貨狀況說明,包括船舶和每個集裝箱的信息,用以說明船上所裝貨物的實際位置情況,該文件須在船舶出發後48小時內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認可的電子途徑發送給該機構;另壹份是集裝箱狀態信息,確定集裝箱的運動和狀態的改變(如滿或空的狀態),當發生規定所列9種情況,承運人必須在集裝箱狀態變化信息進入其設備跟蹤系統後24小時內向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提交此類信息。

對於進口商,則是“2”+“10”,即須在原提供2項信息基礎之上,提交“進口商安全申報”,該申報包含以下10項信息:賣方,買方,進口商登記號/外貿區申請識別碼,收貨人號碼,制造商(提供商),收貨人,原產國,商品海關HS編碼,集裝箱裝箱場所,貨運公司(裝載商)。除集裝箱裝箱場所和貨運公司(裝載商)這兩項信息可盡快(最遲不超過抵達前24小時)通報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裝船前24小時向該局通報。

但該規定給予了壹年的過渡期,即從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實施。

②  進口食品預先通報制度確定最終規則

為實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於2003年頒布《進口食品的預先通報制度》過渡性法規,規定從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進口商需就進口或準備進口美國的食品向該局遞交預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公布該制度的最終規則,對原先規定和暫行最終規則進行了修改,最終規則將於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據最終規則,進口商須在食品預定到達時間前15天(通過食品藥品管理局的預先通知系統界面)或30天(通過海關和邊境保護局自動商業系統的自動經紀界面)以電子形式向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進行預先通報。預先通報須在食品運抵美國港口前,不少於8小時的時限內(食品如經水路運輸進口),不少於4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空運或經陸路由鐵路運輸進口)和不少於2小時的時限內(食物如經陸路由公路運輸進口)獲得該局的確認資料,否則貨物將被拒絕進口並扣押。最終規則還對原規定中的壹些定義、預先通知的內容等作了修改。

③ 關於受配額限制紡織品的壹些安排

美國紡織品協議執行委員會於2008年指示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對於超過中美紡織品配額協議2008年年度配額的紡織品實行分階段入境,2008年12月該委員會發布了分階段入境的具體安排。2008年交運的出口貨物中超過當年年度配額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壹律不許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間,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將被準予入境。其後每壹個月,由該月首日至該月最後壹日,只準許相當於2008年基本配額限額5%的貨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額限額的付運貨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階段入境限額分別為第332/432/632?T(加嬰兒襪)類產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類產品為4043310打),第347/348類產品為1272148打,第352/652類產品為1225759打。

此外,該委員會還做出決定,對於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後從中國出口的紡織品取消原先的電子簽證信息系統要求,但對於在該日期前出口的貨物,即使是在2009年進入美國,電子簽證信息系統和配額要求仍然適用。

④ 《萊西法案》對植物制品進口的新要求

《萊西法案》是美國最古老的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目的在於打擊野生動植物、魚類和植物的非法買賣。《2008年糧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對該法案進行了修改,擴大其保護範圍,並對植物和植物產品新增進口申報要求。

根據新法規,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占有、運輸或銷售任何植物時違反了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有關保護植物的法律;沒有按照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繳納所需的專利權費、稅收或林木采伐費;違反美國任何州或外國法律所實施的植物出口或轉口限制,則在州際或對外貿易中進口、出口、運輸、銷售、接收、獲取或購買該等植物,都屬違法行為。修訂後的《萊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包括自然生長的或是種植在林地的樹”,但三類植物除外:除樹以外的常規栽培植物,常規的糧食作物(包括根、種子、組成部分及其產品);僅供實驗室或田間試驗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學樣本(包括根、種子、胚質、組成部分及其產品);準備繼續種植、用於種植或再次種植的植物。如植物雖是上述第2類和第3類,但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公約》(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屬於1973年《瀕危物種法》所列的瀕危或受威脅物種,或依據任何壹個州有關物種保護的法律,屬於本地物種並瀕臨滅絕的,則此類植物仍適用新修訂的《萊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開始,所有進口商在進口《萊西法案》所涉植物時均需提交申報表,說明進口貨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學名(包括植物種屬名)、進口貨物的價值和有關植物的數量(包括量度單位)、植物來源地名稱。但專門用作包裝材料以支持、保護或裝載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產品無需申報,除非包裝材料本身就是進口商品。

美國將分階段實施上述進口申報要求,具體如下:

第壹階段:從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為自願申報階段;

第二階段:從2009年4月1日或美國海關電子申報系統啟用之日起,HS編碼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樹、植物、球莖、鮮花及裝飾用的葉子等)的產品開始執行申報規定;

第三階段:約2009年7月1日開始,HS編碼為第47章(木漿)、第48章(紙及其制品)、第92章(樂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階段的產品執行申報規定。

2009年9月30日之後,美國農業部將分階段對《萊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實施進口申報,包括HS編碼為第12章(含油子仁,雜項子仁,谷物,種子,水果,植物等)、第13章(蟲膠,樹膠,樹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編結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產品)、第45章(軟木及軟木制品)、第46章(籃筐及柳條編結品)、第66章(雨傘,手杖,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槍支)、第95章(玩具,遊戲品,運動用品)、第96章(掃帚,鋼筆,紐扣)、第97章(藝術品)等的產品。

違反《萊西法案》包括未進行進口申報的進口商將受到民事刑事處罰,其進口產品將被沒收。

雖然該法案涉及的申報和處罰實體都是進口商,但進口商必定會向中國生產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關後付款等要求,中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壓力和風險將增大。有關企業應做好與美國客戶的溝通,了解熟悉相關美國法律的內容和執行情況,調整采購策略,履行《萊西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義務”,謹慎采購和使用部分進口木材。

⑤ 進口鮎魚新監管措施

《2008年糧食、保育與能源法案》將鮎魚進口監管職能從美食品藥品管理局轉移到農業部,授權美國農業部對鮎魚分類進行定義,並按照現行對肉類家禽的進口檢驗監管要求管理鮎魚進口。這意味著對鮎魚的進口監管從美海關延伸到國內生產加工環節,要求我國內生產加工環節參照美標準進行等效性評估。美農業部的相關法規正在內部征求意見,預計擬於2009年上半年出臺,2009年底前開始實施。

⑥ 美國海關建議廢除海關估價中首次銷售做法的規定

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於2008年1月發出通知,建議取消現行海關估價中的首次銷售做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價格”是確定進口產品價格的主要方法,其定義為銷售出口至美國的產品已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在涉及壹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通常會以首次或早期銷售(壹般是制造商和中間人之間的銷售活動)中買方支付的價格來確定交易價格,只要進口商能夠證明此銷售為正常交易並且清楚註明商品銷售供出口美國。根據世貿組織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2007年做出的決議,美國海關建議改變原先做法,在涉及壹系列銷售活動的交易中,以商品進口美國前最後壹次銷售的價格決定交易價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價格。根據該項建議,交易價值壹般以美國買方所付價格決定。

廢止“首次銷售規則”的估價方法可能會增加中國出口商的成本,中國出口企業應密切關註該法規提案的進展,如可能可考慮向美國提交書面評論,最大限度地減少改變這壹估價方法對國際貿易造成的負面影響。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為維護國家安全,推進美國對外政策的實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導彈技術擴散,以及確保壹些短缺物資在國內充足供應,美國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條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為核心,對部分產品實行出口管制。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負責軍民兩用物資、技術和服務的出口管制,有關軍事用途的產品、服務和相關技術數據的出口則由美國國務院管轄,而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負責確定經濟制裁計劃中涉及的禁運國家和禁運交易。

(2) 2008年進展

① 中美簽署《中美關於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兩國商務部簽署了《中美關於經驗證最終用戶現場訪問問題的換函》。該制度允許美出口商直接向獲得經驗證最終用戶(VEU)授權的外國最終用戶出口特定兩用物項,無需申領出口許可證。此次換函主要是表明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將對中國的相關企業全面實施經驗證最終用戶(VEU)制度。

② 根據《瓦森納協議》修改有關規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發布最終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納協議》全體大會達成的修改意見以及2006年底全體大會達成的有關太陽能電池的條款修改出口管理條例。該公告對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許可要求:《出口管制條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錄下的與特定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面板及太陽能裝置相關的特定軟件及技術。該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上述產品不對其他國家造成軍事威脅。另外,為了執行《瓦森納協議》中有關兩用品和技術的修改,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修訂了ECCN目錄1(原材料、化學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錄2(原材料生產過程)、ECCN目錄3(電器產品)、ECCN目錄5類別第壹部分(無線電通訊)、ECCN目錄6(傳感器),ECCN目錄7(航海和航空電子設備),ECCN目錄9(推進系統,航空器及相關設備)中的相關定義。為符合《瓦森納協議》的有關規定,該公告還修訂了27項商業管制清單中的ECCN目錄,並新增了目錄1A006(為處理簡易爆炸裝置而專門設計的設備以及其部件)和1A007(發電設備及裝置)。

③ 修改商業管制清單

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自2007年開始起對商業管制清單(CCL)進行定期審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先後兩次發布有關定期審查的最終公告。4月23日發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對商業管制清單748和774部分行了技術上的改正和分類。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發布的公告對商業管制清單進行了實質上的修訂,包括:

第壹,對現存管制的澄清,如對“相關管制”“條款”等清單的修訂;

第二,刪除多余或過時的管制;如ECCN 4A994(運算速率超過0.5億萬次浮點的超級計算機系統)管制物品中刪除了(d)、(e)、(g)、(h)、(k)(1)項,同時(b)項(數字型電腦)中明確了數字型電腦包括具有信號處理以及圖像強化功能的設備,其受管制的門檻從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計算機運速單位:加權億萬次浮點)提高到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128WT; ECCN 5A991(通訊設備)刪除了3項過時的技術參數;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為與國際體制相壹致或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項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儲程序”、“數據轉換”以及“數據包交換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構架或壓板)項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關管制將不僅適用於該項下的物品,同時也適用於與該物品相關的技術。

該公報同時也對《出口管制條例》做出了兩項修訂:(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統的描述)的附錄7中澄清了飛機模型不屬於該部分(導彈和導彈發射裝置)中所提及的“無人駕駛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對中國某些軍用性質的最終使用的限制”規定時,主要是明確了適用“壹般限制條款”規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錄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條例》規制的物品。這壹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於原來742部分中關於物品的定義比較寬泛,所涉及的物品範圍既有《出口管制條例》中所規定的物品,同時也有包括不在上述範圍的物品。

4、貿易救濟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的貿易救濟制度可分為影響進口和影響出口兩個方面。適用於進口產品的救濟措施主要為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對華特保措施),以及對不正當貿易行為(主要是侵犯美國知識產權)所采取的337條款措施。適用於出口產品的貿易救濟主要為301系列條款措施。

現行美國主要的反傾銷反補貼法為《1930年關稅法》,具體的行政法規分布在美國《聯邦法規匯編》第19編中。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進口貿易管理局負責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傾銷補貼幅度的計算,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產業損害的調查。總統可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201至204節的授權對特定進口產品采取保障措施。對涉嫌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美國主要通過《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337條款的執行機構。該機構可以簽發排除令,指示海關禁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口。

《1974年貿易法》第301節是在現行貿易協定下維護美國公司權益,為美國產品和服務擴大海外市場準入,反對外國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影響美國產品出口所依據的主要法律。該法律為美國貿易代表調查外國侵權行為,以及與外國政府磋商尋求解決方案提供了具體的程序。301系列條款具體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負責實施。

(2) 2008年進展

① 商務部修改反傾銷調查中關於加工或承包商性質的規定

2008年3月28日,美國商務部公布臨時性規定,宣布即刻廢除原先美國商務部反傾銷條例19CFR351.401(h)款規定的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時對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據原規定,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沒有獲得被調查產品的所有權,並且不控制被調查產品的相關銷售,則其不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制造商或生產商。

美國商務部稱,原規定的初衷在於確保在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被分包給另壹個公司的情況下,美國商務部在計算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能集中於決定被調查產品價格的當事方。然而,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由於該規定使得本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購買商的美國企業獲得了“外國生產商地位”,從而影響了美國商務部在傾銷幅度計算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不能達到法規的既定目標。國際貿易法院的這壹認定將限制商務部的自由裁量權,並要求商務部將錯誤的實體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商。這與商務部為國內產業提供救濟的職責不符,因此商務部決定停止該規定,在今後的案件中采取各案處理的做法。該臨時性規定已於2008年3月28日生效。

該規則修改意味著加工貿易企業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制造商或生產商的可能性增大,應訴的壓力也隨之增加。

② 商務部公布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調查中的企業工資標準

在涉及非市場經濟的反傾銷調查程序中,美國商務部長期以來為其計算出壹個假定的非市場經濟體工資替代使用。這些假定的非市場經濟工資每年計算壹次。美國商務部分兩步計算非市場經濟體每年的工資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歸分析小時工資率(數據來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勞動統計年鑒》)和人均國民收入(數據來源於世界銀行)的關系。其次再將商務部認定的非市場經濟體的人均國民收入代入回歸結果,從而得到非市場經濟體的假定小時工資率。

2008年4月11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2007非市場經濟體假定工資,其中中國的工資為1.06美元/小時。此次,美國商務部根據61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小時工資率(數據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統計年鑒》)和人均國民收入(數據源於世界銀行),估計出包括中國、白俄羅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吉爾吉斯、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以及越南等10個非市場經濟體的小時工資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資標準中,中國的工資標準僅次於白俄羅斯,位居第二位。

③ 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目標傾銷問題征集評論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目標傾銷的認定與分析辦法征求公眾評論。

美商務部曾於2007年10月25日發布公告征集了壹輪評論意見。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商務部通常采用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或交易對交易的方式計算傾銷幅度,同時美法律規定,如出口價格的模式由於購買商、地區、時間段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時,可以確定目標傾銷的存在,從而采用加權平均對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國商務部就如何確定目標傾銷征求公眾評論意見。此次公告,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其初步擬定的認定和分析目標傾銷的辦法,並就此辦法再次征求公眾評論。

④ 美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低於成本測試問題征集評論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低於成本測試問題征求公眾評論。美商務部解釋,計算正常價值時,其考慮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而對於某筆銷售是否屬於正常貿易過程,需進行低於成本測試。但是法律並未規定使用單壹的時間段或是多個時間段作為計算成本的期間。在絕大多數案件中,美國商務部采取調查期或復審期作為計算成本的單壹時間段。在有限的幾個案子中,美國商務部采用了更短壹點的時間段。此次,美國商務部就是否及在何種情況下采用較短期間的問題征求評論意見。

⑤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337調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布了有關337調查程序的新規定,並於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規定將對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決的以及未來發生的案件產生影響。

該新規則用於規範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許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較為重要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第壹,關於申請調查應提交的書面材料。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了《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9)(viii)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起訴書中附上與其獨立的專利訴訟請求相關聯的專利權利要求圖表。此前,原告僅需提供就每項專利的樣本權利要求書即可。另外,專利權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權利要求圖表的情況下主張從屬權利要求。

第二,關於提交許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節首先新增設了(9)(iv), (10)(i), (10)(ii)節,以減少起訴方必須提交的許可合同副本的數量,從之前每項專利的許可合同須提交三個副本縮減到僅須提交壹份副本的要求。同時國際貿易委員會還修訂了(c)(1), (d), (f), (g)的內容,規定僅在起訴人需要通過其自己的許可行為或通過其被許可人在本國的行為而尋求滿足國內工業的管轄要求時,上述許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關於調查期限。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2, 210.43, 210.51節規定將行政法官可以設定的調查期限從15個月延長至16個月。同時除非國際貿易委員會另有規定,行政法官須在上述所設定的調查期屆滿前4個月(而非僅3個月)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關於是否違反337條款的初步決定。

第四,關於復議請求書的頁數限制要求。對於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決定”,任何壹方當事人都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請復議。此前由於該復議書並沒有頁數的限制,通常情況下該復議書可長達幾百頁。新修改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3(b)(1)規定,當復議申請書的篇幅超過50頁時,其摘要部分不得超過10頁,並且復議申請書的篇幅應限制在100頁以內(摘要以及其他實物展示除外)。由於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也提出了30頁的限制要求,該100頁的篇幅限制適用於任何類型的當事人可能向聯邦法院提請上訴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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