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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設計總結

人防工程簡介

(壹)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動員和組織城市居民采取防護措施保護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減少國民經濟損失,保存戰爭潛力的防空。

(二)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是具有預定戰時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1/2的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設計方針

必須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

(四)防空地下室作用

空襲時—為人員、物資提供安全的空間。

空襲後—提供必要的生存條件或工作條件。

人防工程分類:

(壹)按施工方法劃分

(二)按防禦武器劃分

(三)按抗力級別劃分

防常規武器抗力級別5級和6級

分別簡稱為常5級和常6級;

防核武器抗力級別4級、4B級、5級、6級和6B級

分別簡稱為核4級、核4B級、核5級、核6級和核6B級

(四)按戰時功能劃分

指揮工程

醫療救護工程

防空專業隊工程

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和專業隊裝備掩蔽部

人員掩蔽工程

壹等人員掩蔽所—政府機關、保障部門(供水、供電等)

二等人員掩蔽所—戰時留城的普通市民

配套工程:

區域電站、區域供水站、人防物資庫、人防汽車庫、食品站;生產車間、報警站、核生化監測中心、人防交通幹(支)道。

武器效應與工程防護:

(壹)武器效應

(二)工程防護

(三)防化要求

規劃、總圖布局要求:

(壹)人防地下室的設計特點

(二)布局要求

避開危險目標

防空地下室距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廠房、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距有害液體、重毒氣體的貯罐不應小於1OOm。

人員掩蔽工程服務半徑

人員掩蔽工程應布置在人員居住、工作的適中位置,其服務半徑不宜大於200m。

工程之間的連通

根據戰時及平時的使用需要,鄰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間以及防空地下室與鄰近的城市地下建築之間應在壹定範圍內連通。

周圍環境的協調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進風口、排風口、柴油機排煙口和通風采光窗的布置,應符合戰時及平時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築規劃要求。

人防工程基本設計要求:

(壹)頂板底面標高

乙類防空地下室

頂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於該地下室凈高的1/2,且其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墻必須滿足戰時防常規武器爆炸、密閉和墻體防護厚度等各項防護要求。

甲類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築為鋼筋混凝土結構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築為砌體結構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當地具有取土條件的核5級甲類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於0.50m,並應在臨戰時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墻外側覆土,覆土的斷面應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寬度不得小於1.Om,高度不得低於防空地下室頂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側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於1:3(高:寬);

2)核6級、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其頂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於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墻必須滿足戰時防常規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閉和墻體防護厚度等各項防護要求;頂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人防”。

(二)穿管限制

與防空地下室無關的管道不宜穿過人防圍護結構;

上部建築的生活汙水管、雨水管、燃氣管不得進入防空地下室;

穿過防空地下室頂板、臨空墻和門框墻的管道,其公稱直徑不宜大於150mm;

凡進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過的人防圍護結構,均應采取防護密閉措施。

對於乙類防空地下室和核5級、核6級、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當收集上壹層地面廢水的排水管道需引人防空地下室時,其地漏應采用防爆地漏。(例如:防空地下室上層為汽車庫)

註:無關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戰時及平時均不使用的管道。

(三)防護區與非防護區

防空地下室設計首先應明確劃分防護區。

防護區是指防空地下室防護密閉門(防爆波活門)以內的區域。—即沖擊波不能自由到達的區域。包括主體(即清潔區)和染毒區(口部)

非防護區是指防空地下室防護密閉門(防爆波活門)以外的區域。—即沖擊波能自由到達的區域。

非防護區包括:

1、電梯間

2、上部建築設備房

3、防護密閉門以外的通道、樓梯間、管道井、煙道、通風道、豎井等

4、未劃入人防範圍的普通地下室

(四)防護單元與抗爆單元

不劃分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的條件

1、上部建築≥10層(包括局部不足10層,但面積之和不大於200㎡

2、多層防空地下室,上下層為不同防護單元時,位於下層及以下的各層可以不再劃分。

上部建築層數為九層或不足九層(包括沒有上部建築)的防空地下室應劃分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

“小房間”壹般指用承重墻分隔的房間。

防護單元的設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中每個防護單元的防護設施和內部設備應自成系統。

2、出入口的數量和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的相關規定。

3、相鄰防護單元之間應設置防護密閉隔墻(亦稱防護單元隔墻)。防護密閉隔墻應為整體澆築的鋼筋混凝土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類防空地下室的防護單元隔墻應滿足規範第4章中有關防護單元隔墻的抗力要求;(結構專業)

2)乙類防空地下室防護單元隔墻的厚度常5級不得小於250mm,常6級不得小於200mm。

4、兩相鄰防護單元之間應至少設置壹個連通口。

註意:防護密閉門的設計壓力值按規範要求選取。

5、防護單元間變形縫的設置

6、抗爆隔墻和抗爆擋墻

1)平時做好

2)臨戰構築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120厚

沙袋堆壘斷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於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於500mm。

主體和出入口設計:

(壹)室內凈高

1、防空地下室的室內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凈高不得小於2.00m其中專業隊裝備掩蔽部和人防汽車庫的室內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凈高還應大於、等於車高加0.20m。(專業隊裝備掩蔽部≥3.0m;人防汽車庫≥2.2m。)

2、防空地下室的室內地平面至頂板的結構板底面的凈高不宜小於2.40m(專業隊裝備掩蔽部和人防汽車庫除外)。

(二)掩蔽面積

(三)掩蔽總人數

1、面積指標表

2、物資庫2~5人/1000㎡;

3、壹等人員掩蔽部n=0.146×V0(V0為清潔區體積)

(四)戰時幹廁

1、可在臨戰時構築。

2、宜設在排風口附近。

3、男女比例按1:1;

4、便桶數量:1)物質庫1~2個

2)其他工程:男 1個/40~50人,女 1個/30~40人

(五)其他設置:貯水間、防化通信值班室、配電室、防化器材儲藏室、封堵構件存放室等。

(六)出入口設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每個防護單元不應少於兩個出入口(不包括豎井式出入口、防護單元之間的連通口),其中至少有壹個室外出入口(豎井式除外)。

2、戰時主要出入口應設在室外出入口。

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無防護頂蓋段)位於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築的投影範圍以外的出入口。

3、甲類防空地下室中,其戰時作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的出地面段(即無防護頂蓋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築的倒塌範圍以外。

4、甲類防空地下室設計中的地面建築的倒塌範圍:

5、不設室外出入口的條件:

1)乙類防空地下室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時:

1.與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級別不低於該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連通;

2.上部地面建築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的常6級乙類防空地下室,當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時:

(1)主要出入口的首層樓梯間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離不大於5.00m;

(2)主要出入口與其中的壹個次要出入口的防護密閉門之間的水平直線距離不小於15.00m,且兩個出入口樓梯結構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設計;

2)核6級、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因條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滿紅線)無法設置室外出入口的,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時:

2.當上部地面建築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滿足下列各項條件時:

(1)首層樓梯間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離不大於2.00m;

(2)在首層樓梯間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門洞之間,設置有與地面建築的結構脫開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層樓梯間直通室外的門洞外側上方,設置有挑出長度不小於1.00m的防倒塌挑檐(當地面建築的外墻為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結構時可不設);

(4)主要出入口與其中的壹個次要出入口的防護密閉門之間的水平直線距離不小於15.OOm。

對“地下室已占滿紅線”的理解。

6、***用室外出入口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兩個相鄰防護單元,可在防護密閉門外***設壹個室外出入口。相鄰防護單元的抗力級別不同時,***設的室外出入口應按高抗力級別設計:

1)當兩相鄰防護單元均為人員掩蔽工程時或其中壹側為人員掩蔽工程另壹側為物資庫時;

2)當兩相鄰防護單元均為物資庫,且其建築面積之和不大於6000m2時;

7、室外出入口通道設計要求

1)出地面段

1.當出地面段設置在地面建築倒塌範圍以外,且因平時使用需要設置口部建築時,宜采用單層輕型建築;

2.當出地面段設置在地面建築倒塌範圍以內時,應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通道出地面段上方應設置防倒塌棚架,核5級、核6級、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可采用裝配式防倒塌棚架臨戰時構築。

2)出入口通道、樓梯和門洞尺寸

1.戰時人員出入口:

2.人防物資庫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資進出口設計,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m2物資庫的物資進出口門洞凈寬不應小於1.50m、建築面積大於2000m2物資庫的物資進出口門洞凈寬不應小於2.OOm;

3.出入口通道的凈寬不應小於門洞凈寬。

8、出入口人防門設置數量

1)防護密閉門應向外開啟。

2)密閉門宜向外開啟。

3)人防門是二者統稱。

9、出入口門前通道尺寸

1)防護密閉門和密閉門的門前通道,其凈寬和凈高應滿足門扇的開啟和安裝要求。

10、人員掩蔽工程戰時出入口寬度

1)人員掩蔽工程戰時出入口的門洞凈寬之和,應按掩蔽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30m計算。

2)每樘門的通過人數不應超過700人。

3)出入口通道和樓梯的凈寬不應小於該門洞的凈寬。

4)兩相鄰防護單元***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樓梯的凈寬,應按兩掩蔽入口通過總人數的每100人不小於0.30m計算確定。

5)門洞凈寬之和不包括豎井式出入口、與其它人防工程的連通口和防護單元之間的連通口。

11、人員掩蔽工程的戰時階梯式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踏步高不宜大於0.18m,寬不宜小於0.25m;

2)階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小於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大於0.22m時可不受此限;

3)出入口的梯段應至少在壹側設扶手,其凈寬大於2.OOm時應在兩側設扶手,其凈寬大於2.50m時宜加設中間扶手。

12、獨立式室外出入口的設計要求

1)防護密閉門外通道長度不得小於5.OOm。

(其長度可按防護密閉門以外有防護頂蓋段通道中心線的水平投影的折線長計,對於樓梯式、豎井式出入口可計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護密閉門洞口高1/2處的豎向距離。)

2)戰時室內有人員停留的核4級、核4B級、核5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其獨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護密閉門外通道長度還應符合規範中表3.3.10—1、3.3.10—2的規定;

3)乙類防空地下室和核5級、核6級、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其獨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級、核4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的獨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

13、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設計要求

1)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護密閉門外通道(有防護頂蓋段)長度不得小於5.00m。

2)乙類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護密閉門至密閉門之間的通道(亦稱內通道)最小長度,可按建築需要確定;

3)戰時室內有人員停留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內通道最小長度應符合表3.3.12的規定(圖3.3.12)。

14、室內出入口的設計要求

1)戰時室內有人員停留的乙類防空地下室、核6B級甲類防空地下室和裝有鋼筋混凝土人防門的核6級甲類防空地下室,其室內出入口有、無90°拐彎以及其防護密閉門與密閉門之間的通道(亦稱內通道)長度均可按建築需要確定;

2)戰時室內有人員停留的核4級、核4B級、核5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和裝有鋼結構人防門的核6級甲類防空地下室的室內出入口不宜采用無拐彎形式(圖3,3.14),且其具有壹個90°拐彎的室內出入口內通道最小長度,應符合表3.3.14的規定。

(七)防護密閉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防護密閉門設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時,應采取使防護密閉門不被常規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適當彎曲或折轉通道軸線等);

2、當防護密閉門沿通道側墻設置時,防護密閉門門扇應嵌入墻內設置,且門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內墻面;

3、當防護密閉門設置於豎井內時,其門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豎井的內墻面。

(九)防毒通道的設計要求

1、防毒通道宜設置在排風口附近,並應設有通風換氣設施;

2、防毒通道的大小應滿足濾毒通風條件下換氣次數要求;

3、防毒通道的大小應滿足戰時的使用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兩道人防門均向外開啟時,在密閉門門扇開啟範圍之外應設有人員(擔架)停留區。人員通過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區的大小不應小於兩個人站立的需要;擔架通過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區的大小應滿足擔架及相關人員停留的需要;

4、洗消間應設置在防毒通道的壹側

5、洗消間應由脫衣室、淋浴室和檢查穿衣室組成:

脫衣室的入口應設置在第壹防毒通道內;淋浴室的入口應設置壹道密閉門;檢查穿衣室的出口應設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內;

6、簡易洗消宜與防毒通道合並設置;

當帶簡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滿足規定的換氣次數要求時,可單獨設置簡易洗消間。

7、帶簡易洗消的防毒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帶簡易洗消的防毒通道應滿足換氣次數要求;

2)帶簡易洗消的防毒通道應由防護密閉門與密閉門之間的人行道和簡易洗消區兩部分組成。人行道的凈寬不宜小於1.30m;簡易洗消區的面積不宜小於2m2,且其寬度不宜小於0.60m。

8、單獨設置的簡易洗消間應位於防毒通道的壹側,其使用面積不宜小於5m2。簡易洗消間與防毒通道之間宜設壹道普通門,簡易洗消間與清潔區之間應設壹道密閉門(圖3.3.24—2)。

通風口、水電口設計:

(壹)通風口與出入口的關系

1、醫療救護工程、專業隊隊員掩蔽部、人員掩蔽工程、食品站、生產車間以及電站控制室等戰時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戰時排風口應設在主要出入口。

排風風口結合主要出入口圖例:

2、其戰時進風口宜在室外單獨設置。並應與次要出入口或備用出入口相結合。

3、對於用作二等人員掩蔽所的乙類防空地下室和核5級、核6級、核6B級的甲類防空地下室,當其室外確無單獨設置進風口條件時,其進風口可結合室內出入口設置,但在防爆波活門外側的上方樓板結構宜按防倒塌設計,或在防爆波活門的外側采取防堵塞措施。

進風口結合室內出入口圖例:

4、濾毒室與進風機室應分室布置。濾毒室應設在染毒區,濾毒室的門應設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潔區的密閉通道或防毒通道內,並應設密閉門;進風機室應設在清潔區。

5、物資庫、固定電站控制室、移動電站的通風口壹般單獨設置。

6、專業隊裝備掩蔽部、人防汽車庫的排風口壹般單獨設置,進風口可以設在主要出入口。

7、人防工程的三種通風方式:

1)清潔通風—是指防空地下室外空氣未受毒劑等沾染時的戰時通風。

2)隔絕通風—是指停止防空地下室內外空氣交換,由通風機使工程內空氣循環的戰時通風。

3)濾毒通風—是指防空地下室外受染空氣經過濾處理後送入工程內部的戰時通風。

(二)通風口的設置要求

1、柴油發電機組的排煙口應在室外單獨設置。

2、進風口、排風口宜在室外單獨設置。

3、室外進風口宜設置在排風口和柴油機排煙口的上風側。

4、進風口與排風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小於10m;

5、進風口與柴油機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宜小於15m,或高差不宜小於6m。

6、位於倒塌範圍以外的室外進風口,其下緣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於0.50m

7、位於倒塌範圍以內的室外進風口,其下緣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1.Oom

8、供戰時使用的及平戰兩用的進風口、排風口應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水、防地表水等措施。

(三)消波設施

1、為防止空氣沖擊波從開敞的通風口進入室內,進排風口、排煙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門+擴散室(或擴散箱)的消波設施。

2、防爆波活門

1)采用懸板式防爆波活門,嵌入墻內設置,深度≥300mm,相關尺寸按圖集設計。

2)懸板活門的設計壓力要根據人防工程的類別、抗力等級來確定。

3)壹般采用BMH系列懸板活門,洞口尺寸根據通風量確定。

3、擴散室

1)擴散室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整體澆註,室內平面為正方形或長方形。

2)擴散室的內部尺寸按工程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通風量來確定。(規範有最小尺寸要求。BMH系列懸板活門可按表確定。)

3)與擴散室相連接的通風管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通風管由擴散室側墻穿入時,通風管的中心線應位於距後墻面的1/3擴散室凈長處(圖a);

2.當通風管由擴散室後墻穿入時,通風管端部應設置向下的彎頭,並使通風管端部的中心線位於距後墻面的1/3擴散室凈長處(圖b);

4)擴散室內應設地漏或積水坑。

5)乙類防空地下室和核6級、核6B級甲類防空地下室的消波設施可以采用擴散箱。

4、濾毒室

1)濾毒室是裝有濾毒通風設備的專用房間。應設在進風口附近,與進風機分室布置。

2)濾毒室設在染毒區,進風機是應設在清潔區。在濾毒室的壹側應設置壹個既能通往地面,又能通往清潔區的密閉通道(或防毒通道);濾毒室與密閉通道之間應設密閉門。

5、戰時不間斷通風的通風口

戰時主要為人員提供庇護的人防工程:人員掩蔽所、醫療救護工程等。

(四)洗消汙水集水坑

1、設置位置:戰時主要出入口的防護密閉門外通道內,進風口的豎井或通道內應設置洗消汙水集水坑。

2、設置要求:可按平時不使用,戰時采用移動式電動或手動排水設備。

(五)防爆波電纜井

柴油發電站設計:

(壹)固定式電站

1、抗力級別——與供電範圍內防空地下室最高抗力級別壹致。

2、單元劃分——宜單獨設置,也可與人員防護工程結合設置,以合並面積按與其結合的防空地下室相關要求劃分防護單元。

3、由控制室(清潔區)和發電機房(染毒區)組成。

4、發電機房設機械進、排風;及柴油機排煙系統。

5、排煙口應在室外單獨設置。

(二)移動電站

1、與人員防護工程相結合設置。

2、與物資庫結合設置。

3、與裝備、人放汽車庫結合設置。

九、平戰結合及平戰轉換

(壹)基本規定

1、采用的轉換措施應能滿足戰時的各項防護要求,並應在規定的轉換時限內完成;

2、平戰轉換不應使用現澆混凝土,當轉換措施中采用預制構件時,應在設計中註明:預埋件、預留孔(槽)等應在工程施工中壹次就位,預制構件應與工程施工同步做好,並應設置構件的存放位置;

3、平戰轉換設計應與工程設計同步完成。

(二)不得轉換的內容

平戰結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項應在工程施工、安裝時壹次完成:

—現澆的鋼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結構、構件;

—戰時使用的及平戰兩用的出入口、連通口的防護密閉門、密閉門;

—戰時使用的及平戰兩用的通風口防護設施;

—戰時使用的給水引入管、排水出戶管和防爆波地漏。

(三)臨戰封堵

1、平時通行口臨戰封堵

2、平時出入口臨戰封堵

1)對臨戰時采用預制構件封堵的平時出入口,其洞口凈寬不宜大於7.00m,凈高不宜大於3.00m;且在壹個防護單元中不宜超過2個。

2)對臨戰時采用防護密閉門封堵的平時出入口,個數可以不限。

3、平時通風口臨戰封堵

4、平時采光通風窗臨戰封堵

深圳市人防的相關規定:

(壹)面積規定

1、新建十層(含)以上或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九層以下民用建築,按首層建築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九層以下並且基礎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築按地面以上總建築面積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建築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

1)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於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2)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築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在經濟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4)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後,建設單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4、下列民用建築可以減免易地建設費:

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

3)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

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

(二)室外出入口規定

1、必須設室外出入口,不適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中關於不設室外出入口的規定。

2、室外出入口不允許平時封堵,戰時挖開。

(三)臨戰封堵的規定

1、平時出入口必須采用防護密閉門封堵,不允許采用預制構件。

2、戰時風機房等不允許臨戰砌築,戰時風機等必須平時安裝好。

二等人員掩蔽所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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