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海上人生安全公約》對救生設備有明確要求,各國均照此頒布有船舶救生設備規範。在上述公約的1983年修正案中,對救生設備方面又有了許多新的要求,主要有:
(1)對國際航行的客船,要求配置能自動扶正的部分封閉救生艇或全封閉救生艇;
(2)對運載易燃貨物的油船,化學品質船等,要求配備能防火至少8mm的耐火救生艇;
(3)對2萬噸以上的大型貨船,要求其救生艇能在船舶以5kn航速航行時降落下水;
(4)要求救生衣能保溫。救生衣數量是按照乘客的數量而配備,保證每人壹件。同時在值班處所配備足夠數量的救生衣,另在甲板易見處配備相當於乘客總數5%的救生衣,而且額外配備乘客總數10%的兒童救生衣;
(5)保溫救生衣按每艇3套的數量配置於救生艇內;
(6)要求救生圈配備自亮燈和自發煙霧信號。救生圈按船舶的結構和船長,在船兩舷、首尾配備相應數量的救生圈,同時其中有壹半的救生圈配有自亮浮燈,至少有兩個救生圈配有自帶煙霧信號;
(7)救生艇:國際航線的客輪,全船救生艇按定員總數的75%配備。國內航線的客輪,全船救生艇按定員總數的40%配備;
(8)救生筏:依乘客的數量來確定救生筏的數量;
(9)救生浮具:在乙類航線的客船另配備乘客總數3%的救生浮具;
(10)拋繩設備:4套拋繩設備放於駕駛臺。
(11)緊急撤離系統:置於船舶兩舷,便於旅客及時撤離大船。
另外,救生設備及信號種類:手持救生信號(發光時間>60秒)、降落傘式救生信號(發射高度>300米,發紅光、發光時間>60秒)、漂浮式煙霧信號(橙色煙霧,持續時間>3分鐘)、救生圈自發煙霧組合(發橙煙,發煙時間>15分鐘)、手持式拋繩器(拋射距離>230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