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建設項目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扶貧建設項目是否實行招標投標,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綜合管理招標投標工作。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設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業除民用建築和壹般工業建築以外的專業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
各級(含行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按照項目隸屬關系、規模和投資額,實行分級管理:
(壹)省管理機構管理下列項目:
1.中央駐省單位項目;
2.省級行政、省屬企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地、州(市)級管理機構管理下列項目:
1、地、州(市)級行政和地方企事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
2、上級管理機構委托的項目。
(3)縣(市)級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上述第(1)、(2)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和本行政區域內上級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
(4)除通用工業與民用建築以外的專業建設項目的分級管理,由省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多方投資、合資、合作的建設項目,按投資主體的隸屬關系辦理。
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由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省、州(地、市)、縣(市)三級管理的建設項目投資額,依次分別在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以下的,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第五條 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登記手續後,方可按照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第六條 建設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不具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管理機構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理單位代理招標(以上單位,以下簡稱招標單位)。
建設單位和代理招標單位的招標資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和核準。第七條 進行建設工程招標,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相應的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申請,並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壹)工程概況;
(二)立項批復及當年計劃;
(三)投資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
(六)投標單位或其代理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七)建設資金已落實的有關證明文件。
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招標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復。第八條 招標申請經批準後,招標單位可以編制招標書。招標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址、面積、高度、結構類型、場地三通壹平等。
(2)招標範圍;
(3)地勘資料、施工圖紙等設計文件;
(4)工程量及主要設備材料清單;
(5)(五)工期、質量要求及獎懲辦法;
(六)承包方式、材料設備供應、計價原則、調價辦法。根據項目情況對風險費、技術措施費的具體要求;
(七)投標報價的計算依據;
(八)工程款的預付款、進度款及結算方式;
(九)領取招標文件、資料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數額;
(十)設計變更、基礎變更等對工程價款影響的調整辦法、
(十壹)投標單位的資質和必須具備的技術、設備等條件;
(十二)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
(十三)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四)現場踏勘、簽疑、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時間、地點安排;
(十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九條 招標前,應當編制招標書,連同有關招標文件壹並報送相應管理機構審核。
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招標書和有關文件後七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批準。第 10 條 招標書壹經發出,壹般不得修改。確需修改、補充的,應當在征得管理機構同意後,由招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單位,並抄送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