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知識產權作為壹種新的特殊的民事權利,具有開放性和易復制性,這就決定了被侵權人很難舉出侵權人侵權的證據來確定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應受譴責。司法實踐中很難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2、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簡單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會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的效率和水平。因此,在許多知識產權案件中,可以采用過錯推定責任。
二、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實際的損害後果,包括財產損失或精神痛苦。對此,中國知識產權法有如下規定:
(1)《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匯編,第46條規定,未經表演者許可錄制,都是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只是復制、組裝、記錄,既不使用,也不出售、贈送,當然不會造成損害後果。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保障措施的補償性特征,其不應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很明顯,這些行為在性質上屬於侵權行為。
(2)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制造和許諾銷售。如果侵權人只是制造或者許諾銷售專利產品,而既沒有使用,也沒有銷售或者贈送,同樣,也不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專利法》第57條明確將其界定為侵犯專利的行為。
(3)《著作權法》第49條、《專利法》第61條、《商標法》第57條分別明確,立即侵權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們知道,立即侵權的本質是壹種很可能造成危害的行為,但並未造成危害後果,但仍構成知識產權侵權。
從上面可以看出,從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來看,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不是基於損害事實。
2.主觀過錯。
有學者認為侵犯知識產權屬於壹般侵權,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有學者認為這種侵權行為具有多種屬性,包括壹般侵權、侵權、妨害、侵占等行為,主張根據行為性質的不同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學者主張引入無過錯責任原則。
筆者認為,與侵權法中的侵權行為相比,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確實具有諸多屬性,既包括壹般的有過錯侵權行為,也包括所謂的無過錯侵權行為。比如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善意使用和銷售的行為仍構成侵權。能夠證明其有合法來源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只免除賠償責任),同時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
顯然,這裏所說的侵權行為不僅不需要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也不需要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來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因此,概括所有知識產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觀過錯不應被納入,否則知識產權侵權的外延會被不適當地縮小,如將無過錯侵權排除在知識產權侵權之外。
第三,知識產權侵權賠償
1,停止侵權。
只要構成侵犯知識產權,也構成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在這裏,侵權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壹樣的。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對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作出類似規定: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時,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其停止相關行為、保全財產的措施。
對於權利人來說,這類似於物權請求權中的防妨害請求權。對於義務人來說,只要其行為違法,就構成侵權,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現行立法中,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應該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在我看來,現行立法至少有以下疏漏:
第壹,關於消除影響。事實上,不僅在著作權法領域,在商標法和專利法領域,也存在因侵權而對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問題,如商譽的破壞、誤導消費者等。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我理解這裏規定的“公告”當然是行政處罰性質的措施,但其目的是為了消除影響,這無疑是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關於消除影響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除了行為的違法性之外,還應當包括客觀上造成的不良影響,侵權行為與不良影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關於道歉。毫無疑問,這種責任形式的基礎是保護個人權益的需要。我們知道,在知識產權中,除了商標權,著作權和專利權都包括人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