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後處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後續處理,增強監督抽查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實施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後續處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後處理(以下簡稱國家抽驗後處理),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抽驗結果,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采取通報、責令整改、復查、公告、行政處罰、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後抽處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或者委托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生產企業的後處理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後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按要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工作情況。省級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負責國抽後處理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在中國進行後處理應當依法進行。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