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進壹步完善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促進綿陽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7〕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7〕18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
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基本原則:
(壹)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
能力相適應;
(二)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重點保障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
(三)堅持統籌、統籌、統籌,統籌我市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醫療需求;
(三)堅持統籌協調,與我市已建立的其他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保持平衡和
相互銜接;
(四)堅持群眾自願,實行屬地管理;
(五)堅持居民家庭(個人)繳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六)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
(七)堅持統籌協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壹政策、分級管理,市級統籌適當
時劃轉,並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二章 參保範圍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非從業
城鎮居民和中小學生、少年兒童可以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具體包括:
(1)18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
(2)鄉鎮以上各類中小學生(含鄉鎮各類學校,包括幼兒園、托兒所、職業
高中、中專、技校、特殊學校);
(3)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壹)參保城鎮居民和學生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壹)城鎮非從業居民籌資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20
08年為271元/人);
(二)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學生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01元。.居民基本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
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政府補貼標準:
(壹)18周歲以上城鎮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補助81元;
屬於城鎮低保對象的壹般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補助200元;
60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年補助150元;
在低保標準以上,人均月收入低於250元的城市困難居民,每人每年再補助50元。
(2)18周歲以下非在校學生、兒童,每人每年補助81元;
低保對象、重度殘疾學生、兒童,每人每年補助101元。
(三)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固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 "三無
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在城鎮醫療救助資金中全額補助。
(四)同時享受兩種及以上政府補助的人員,按照 "就高不就低 "的原則,只享受壹種政府補助。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由中央、省、市、縣財政補助構成。
七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只限於壹種政府補助方式。
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市、縣財政補助部分由市、縣財政分別按3:7的比例承擔。
第七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為職工家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繳費補貼,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度壹次性繳費,不退費。
第九條 城鎮非從業居民和非在校少年兒童,以家庭為單位,由居民委員會
組織參保繳費;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由學校組織參保繳費;在托幼機構的少年兒童,
以機構為單位,由機構組織參保繳費。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含特殊疾病門診治療費用)報銷範圍以《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
目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範圍》(四川省勞動和社會發展局)(川勞社發[2000]11號)和綿
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
第十壹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和門診大病待遇。參保居民在定點
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待遇實行單次住院結算,壹個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累計住院和門診大病待遇封頂線為3萬元,封頂線以上醫療待遇封頂線為3萬元,封頂線以上醫療待遇封頂線為300元。p>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
鄉鎮及鄉鎮以上的中小學生(含幼兒園、托兒所、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
專學校)在校期間發生非責任性意外傷害事故,其門診醫療費用報銷50%,居民醫
保基金每年最高支付1500元。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級醫療機構
500元,壹級醫療機構3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三級醫療機構50%、二級醫療機構55
%、壹級醫療機構60%、社區衛生服務機構65%的比例支付。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腎功能衰竭等特殊疾病需要
放療、放化療、透析治療以及器官移植後應用抗免疫排斥藥物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由定點醫療機構參照二級醫院支付標準,納入城鎮居民
門診醫療費用支付範圍。
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參照二級醫院支付標準,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當年內參保繳費的人員,自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壹年後新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滿六個月之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保後中斷繳費續保的,自續保繳費之日起滿12個月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5年以上的,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礎上每增加1
年提高1%,最高不超過10%,中斷繳費續保的居民,自續保繳費之日起重新計算繳費年限
。
第 18 條?超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可通過補充
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和城鎮醫療救助解決。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
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
部門追回基金損失,並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醫
療保險金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並按照醫療保險服務協議進行處理;情節
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p>、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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