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7月7日-13日南京除機場外其他途徑來(返)深人員,在原“四個壹”健康管理基礎上,再補做壹次核酸檢測;2、對7月14日-20日南京除機場外其他途徑來(返)深人員,居家健康監測至離開南京滿14天,核酸檢測七天三檢;3、對7月21日-27日南京除機場外其他途徑來(返)深人員,居家隔離至離開南京滿14天,第1、4、7、14天開展核酸檢測;4、對7月28日及以後南京除機場外其他途徑來(返)深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隔離,第1、4、7、14天開展核酸檢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