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法規品種臨床期間修改處方工藝的幾點 近期藥審中心在審評申報生產的品種時,不時遇到三、五、六類藥品批準臨床後,因種種原因需修改處方工藝的情況,並且各申報單位對此類變更所作的研究工作也大相徑庭。對此藥審中心多次進行討論研究,並形成如下建議: 壹、由於壹、二類新藥需要進行規範的Ι期臨床研究來確證其安全有效性,而此類臨床研究具有探索性強的特點,與此相適應,藥學研究也就具有壹定的階段性。所以,此類新藥在臨床期間修改處方與工藝是符合藥品研究的壹般規律的。如果在臨床期間修改了處方與工藝,在研究時應註意根據處方工藝變更的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變更研究,以保證變更前後相關研究結果的可橋接性。並在後續的申報資料中提供與變更相關的詳細研究資料。 二、對於其他類新藥,三類新藥實際上也屬於大的仿制藥範疇,臨床研究的風險性較低。而就化合物而言,四、五類新藥的臨床研究風險也較低,均無必要在藥學研究中采用階段性的安排。所以,為保證批準臨床研究的此類新藥確實能夠按照申報臨床時的處方工藝生產出質量穩定的臨床試驗樣品,並保證藥品批準上市後的處方工藝及質量均能與臨床試驗樣品壹致,從而確保上市藥品的安全性與有效性。在申報臨床前,研制單位就應對處方工藝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根據處方工藝的復雜程度與既往對此類工藝的熟悉程度等進行必要的中試放大研究(即與工業化生產所用的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操作原理等均壹致,且批量至少為工業化生產規模的十分之壹)。在申報生產時,除了壹些已經過充分的研究驗證基礎上的、合理的微小變更(如《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壹)》中所界定的I類變更)外,此類藥品不應在臨床期間對處方工藝進行修改。否則上市藥品的安全有效性得不到保證,臨床審批的意義也將大打折扣,也不利於我國藥品研發水平的逐步提高。批準上市後,隨著生產經驗的積累等,如果需要對處方工藝進行必要的調整,則應按照國家局已頒布的《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壹)》進行相應的研究與驗證,並按規定進行補充申請,獲準後方能進行修改。 三、對於仿制藥而言,新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要求仿制藥在申報臨床時就應符合報生產的要求,省局在收到申報資料後即啟動生產現場檢查,並現場抽取三批樣品供省藥檢所檢驗。所以,此類藥品在申報前的處方工藝研究就更為重要。在申報臨床前就應考慮到處方工藝的大生產可行性,按要求進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在處方工藝基本成熟,保證在生產現場檢查時能夠順利在生產線上生產出三批合格的樣品後再申報臨床,從而避免在臨床期間修改處方與工藝。 四、與此相適應,藥審中心也將對按照新法規申報的品種進行嚴格審評:對申報臨床的三、四、五類新藥將強化對處方與工藝放大研究工作的評價,只有申報資料能夠證明處方與工藝具有壹定的放大研究基礎,並保證按照所報的處方工藝生產出合格的臨床樣品時,才能批準臨床研究;對報生產的品種還將關註臨床樣品所用處方工藝與報臨床的處方與工藝是否壹致,如不壹致,將不予批準。而對於仿制藥,在首次申報時就要求處方與工藝具備大生產的可行性,如需臨床研究的品種,在臨床期間同樣不應變更處方與工藝。 以上建議是藥審中心為切實落實新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針對藥品研發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的統壹要求,希望各研制單位在研發中予以高度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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