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是屬於行政處罰的措施之壹,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什麽情況下企業會被責令停產停業?
(壹)生產經營者實施了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後果比較嚴重;
(二)從事加工、生產與人們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如藥品、食品、保健品等)的已經或可能威脅人們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發行對人們的精神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
責令停產停業壹般常附有限期整頓的要求,如果受罰企業在限期內糾正了違法行為,可以恢復生產、營業。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
第壹,這是壹種對行為資格的處罰,適用於須獲得資格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處罰並不剝奪被處罰人獲得的權利資格,而只是限制其權利資格。
第二,責令停產停業對被處罰人來講,只是暫時不能再從事被停止的生產或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違法,促進嚴格依法生產經營。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通過進行整頓,糾正違法,促進嚴格依法生產經營,從而達到恢復生產或經營活動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