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政策
1,什麽是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補助。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補助是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對少數病情重、病程長、門診治療費用高的參保患者門診醫療費用進行部分補助。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申報,並經規定程序批準(見住勞社字〔2008〕52號)。
2.基本補貼原則。專項補貼只是“補貼”而非“補充”。其原則是:遵循科學分類,堅持對癥治療,定期復查病情,不再享受康復,統籌適當補助,費用分擔。
3、特殊疾病名稱及費用標準表
特殊門診病名年標準(元)和月標準(元)。
腎衰竭的治療
腎移植(肝移植)後的排斥治療
b .慢性腎衰竭的非透析治療3600 300
b .惡性腫瘤
高血壓2700 225
b .肺源性心臟病3300 275
風濕性心臟病3300 275
b .糖尿病(胰島素療法)
b .糖尿病(非胰島素療法)
b .系統性紅斑狼瘡
精神分裂癥2400 200
帕金森病3300 275
肝硬化3300 275
b腎病綜合征3300 275
類風濕性關節炎3300 275
腦中風後遺癥引起的癱瘓3300 275
b難治性癲癇3300 275
b再生障礙性貧血
c血小板減少性紫癜1800 150
慢性活動性肝炎2700 225
c浸潤性肺結核1800 150
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3300 275
c .其他慢性病3300 275
註: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費用標準按單病種結算;腎(肝)移植術後抗排斥治療最高結算限額為:術後第壹年5萬元,術後第二年4萬元,術後第三年3.5萬元。
(二)特殊疾病門診申報程序
1,初步申報。
首次申請的參保單位或個人,每季度最後壹個月15前,持《株洲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冊》(以下簡稱《醫保手冊》)到初審醫院醫保科領取表格並填寫《株洲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申請表》,準備申報疾病的相關病歷(或復印件)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壹張,以備選擇。
異地安置人員專項申報由單位醫保專管員或本人在株洲市專項初審鑒定醫院醫保科辦理相關手續。
株洲市同級壹審醫院為:第壹醫院、第二醫院、第三人民醫院、第三三壹醫院、第三醫院(僅限精神病)。
2.醫院初步檢查。初審醫院收集申請人所有相關資料後,將組織我院醫學專家進行診斷和初步鑒定。
3.專家評審。每季度末,市醫保部門將組織株洲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專家委員會根據專項確認標準逐壹審批。
4、發放“特殊疾病特殊門診病歷”。經市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後,特殊申請人於下季度首月5個工作日內攜帶醫保手冊到市醫保辦領取特殊疾病門診特殊病歷,評審通過者,當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門診待遇。經市專家委員會評審不合格的,應當註明不合格原因並書面告知,將病歷退還申請人。
5、特殊疾病續保程序。特殊疾病甲、乙類門診有效期為兩年,丙類為壹年。病情未愈需要治療的,需要辦理續保手續。
(壹)甲類特殊疾病門診治療期滿後,直接到市醫保辦繼續治療;
(二)乙、丙類特殊疾病門診治療期滿,應按原申報程序辦理。
(三)特殊疾病門診藥品采購結算程序
參保患者憑特殊疾病門診專用病歷、醫保手冊、IC卡到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定點藥店按照特殊疾病門診結算標準結算。參保患者支付的費用由參保患者醫保IC卡支付。IC卡金額不足的,用現金支付。被保險人必須在電腦對賬單或處方上簽字確認。參保患者每次購藥不得超過其特殊病種的月費用標準,每月累計購藥不得超過壹個半月的月費用標準,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異地安置人員在異地確定的定點醫院治療特殊疾病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特殊疾病門診服務期滿前30天內(甲類可按季度結算,乙類可按月結算),憑醫保手冊、特殊疾病門診專用病歷、醫療費用處方和發票(註明藥品單價和價格及各種檢查治療)於周二到市醫保辦結算
(四)特殊疾病門診結算報銷比例
參保患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屬於特殊疾病
門診最高限額以內的藥品和治療費用,參保人自付20%,基本醫療保險支付80%;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另補助5%;精神病人最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腎(肝)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費用比例提高10%。
乙類藥品和特殊檢查治療按省市醫保政策結算,再納入特殊病種比例。
(5)特殊疾病門診使用說明書
1,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在特殊疾病門診專用病歷規定的期限內有效。
2、特殊疾病門診就診人員必須辦理醫療保險IC卡。
3、特殊疾病門診必須在本人選定的定點醫院或服務藥店使用。
4.享受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的參保患者,因病情加重必須住院治療(腎(肝)移植和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除外),其特殊疾病門診治療自動停止,繼續進行時必須按首次申報程序重新申報。
5.特殊疾病門診到期時,須提前15天到初審醫院醫保科進行申報和初審。
6.特殊疾病門診專用病歷無照片或蓋章無效,必須與醫保手冊、醫保IC卡壹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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