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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禁毒條例(2015)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k粉)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實行政府統壹領導、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實行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麻醉品管制委員會的職能是:

(壹)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禁毒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目標;

(二)建立禁毒協調合作機制和信息共享系統;

(三)組織禁毒宣傳教育;

(四)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毒品問題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調查和評估;

(五)督促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完成禁毒任務;

(六)指導和檢查下級禁毒委員會的禁毒工作;

(七)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禁毒工作。

各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要根據禁毒委員會的工作安排,確定責任領導和工作人員,安排專項經費,落實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禁毒宣傳教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吸毒人員幫教和禁毒鏟毒工作。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為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提供指導和支持。第八條鼓勵公民舉報毒品犯罪。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毒品犯罪的獎勵制度,為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保密,保護其人身安全,對舉報毒品犯罪有立功表現的人員和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鼓勵成立禁毒誌願服務組織,支持禁毒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公民素質和法制教育,根據當地禁毒工作的實際情況,開展常態化的禁毒宣傳教育,設立禁毒教育基地,並向社會免費開放,增強全社會的禁毒意識。第十壹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毒宣傳教育計劃,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禁毒教育培訓計劃,定期對從事禁毒工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中小學應當在小學五年級至高中階段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每學年不少於兩個課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第十四條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工作計劃。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通信等公共視聽載體及其他信息服務單位和媒體應當開展常態化的公眾禁毒宣傳教育,安排專門時間和版面免費刊登、播放禁毒節目和公益廣告。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責任制,做好禁毒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從事其他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

吸食、註射毒品的家庭成員,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對其進行教育和制止,並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幫助其戒除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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