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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並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下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壹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國家實行嚴格的農藥使用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進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應當立即核實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並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分析研究,認為必要時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數據。樣品的收集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信息,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進壹步調查。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相關信息,采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費用按照采集樣品時的市場價格支付。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壹)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品種,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五)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認為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提供風險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和資料。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二十壹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的結論。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布,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或者修訂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或者修訂。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可能存在高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眾健康為目的。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限量以及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畜禽屠宰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地方標準應當廢止。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適用於本企業的企業標準,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並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和下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的問題及時給予指導和解答。

第三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的問題,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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