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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醫療保險關系,保障參保人員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醫療保險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保險的參保、待遇、服務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資金來源多元化、待遇水平多層次、城鄉統籌、可持續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分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根據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分為不同檔次。第四條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等制度,並與社會醫療救助、職工醫療互助、補充醫療保險等制度相銜接,滿足參保人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社會醫療保險的投入,統籌醫療、醫藥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參保人員的社會醫療保障水平。

區(市)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轄區內居民參保和政策宣傳工作。第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價格、食品藥品監管、民政、公安、審計、教育、電子政務、工會、殘聯、慈善總會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醫療保險相關工作。第二章保險與繳費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退休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本市規定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第八條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壹)全日制學生、在學前教育機構註冊的兒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戶籍的未滿18周歲的兒童(以下簡稱兒童)。其中,非本市戶籍的學前教育機構註冊幼兒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需父母壹方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

(二)青海省高等院校和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

(三)具有本市戶籍,未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其他成年居民(以下簡稱成年居民)。第九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月繳納:

(壹)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照9%的比例繳納;

(2)在職職工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由所在單位按照2%的比例代扣代繳。

靈活就業人員按照11%的個人繳費基數繳納。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條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年繳納,政府給予補貼。

個人繳費標準2015:每個孩子110元;每個大學生80元;成年居民分為兩個繳費檔次,壹個是每人350元,壹個是每人110元。成年居民按年選擇同壹繳費檔次。其中,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成年居民按第壹檔標準繳費。

2015財政補助標準:壹類繳費成年居民,每人補助560元;繳納二檔的成年居民、兒童、大學生,補助440元。

享受家庭參保、撫恤和優撫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補助,其中成年居民按壹等標準補助;低保邊緣家庭參保人員和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部分,按50%給予補貼。第十壹條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應當參考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和基金收支情況,由市人民政府適時調整,逐步統壹繳費檔次。

有條件的區(市)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居民個人繳費給予財政支持。第十二條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繳納:

(壹)成年居民和未入學(含學前教育機構)的兒童,由區(市)人民政府統壹組織,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征收;

(二)在校大學生和已入學(含學前教育機構)的兒童,由其所在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收取。

各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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