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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紀委關於嚴查公務員參與社會集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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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正確認識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的行為性質。在法律法規和黨紀的框架內進行家庭理財,促進財產性收入增長,應該是公務員社會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首先,公務員法等關於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主要規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14)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從立法意圖和司法實踐來看,這壹規定旨在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導致公權力的濫用,但並不禁止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等合法經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議: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壹些地方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問題,要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領域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進行專題研究,及時出臺相應規範,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息借貸或擔保活動,依據有關政策法律嚴懲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因此,現行法律和《通知》建議的重點不是公務員能否參與,而是如何規範其參與民間借貸。

其次,地方黨委政府主要探索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近年來,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出臺後,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引起了壹些部門和地區的高度重視。如寧夏自治區采取“三個嚴禁”,規範全區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參與、擔保、保護高息牟利的民間借貸活動。杭州市紀委出臺《關於認定黨和國家機關違規入股等行為性質的意見》,將各類違規入股按照錯誤性質分為四類,對容易產生誤解的問題進行了界定。武義縣還出臺了教育、預防、查處、規範等四項措施,加強對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管理。但總體來看,目前各地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規定比較籠統但不夠具體,比較零散,不夠系統。此外,制度的法律法規效力不強,嚴肅性和可操作性不足。

第二,參與民間借貸在壹段時間內成為公務員進行家庭理財的重要方式。隨著社保、醫保、教育、住房等改革政策的全面實施,特別是近年來物價總水平的快速上漲,公務員參與家庭理財的願望越來越迫切。同時,由於近年來股市持續低迷,房市低迷,再加上國家兩年多來持續收縮市場流動性,企業對民間資金的依賴增加,紛紛通過降低門檻、提高收益、增強隱私保護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我國民間借貸規模迅速擴大,成為公務員家庭理財的重要選項。據統計,截至2011年6月,我國民間借貸余額為3.8萬億元,相當於銀行貸款總額的7%,廣東、福建、浙江民間借貸規模甚至達到國有銀行的1/3。資本活躍地區60%以上的家庭參與過民間借貸,有些地區甚至達到90%以上,其中相當壹部分是公務員家庭。在溫州等地,甚至有報道稱80%的民間借貸資金與公務員資金有關。

三、當前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突出問題。目前關於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和寬泛,特別是黨和國家層面缺乏系統的紀律規定,導致對合法開展民間借貸的認識和標準不壹致,難以定性把握和監管。近年來,頻頻發生公務員非法參與民間借貸的案件,極大地損害了黨和政府的社會形象。主要表現為:

違規案件頻發。僅在金華,近年來就有副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金華市農業局原副局長曹、金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局長邵、區交通局原副局長金、市公安局原副支隊長、金東區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朱等。武義縣還發生了原國稅局幹部王、原舞陽中學教師程等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的案件,有關人員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

貸款金額巨大。金華民間借貸平均年利率近年來持續上升,從2008年的11.77%上升到2012年的17.42%,短期流動資金年利率達到100%以上。由於市場對貸款的強烈需求,壹些黨員領導幹部鋌而走險,非法借貸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如金華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原副支隊長陳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年利率60%向管理對象放貸300余萬元,非法獲利873萬元;武義縣舞陽中學原教師程某以朋友辦廠資金不足為名,以年利率18%至60%非法集資600余萬元用於賭博。

借款過程是隱藏的。由於公務人員身份的特殊性,借貸雙方出於借貸風險和自身保護的考慮,在實踐中形成了對當事人身份保密的慣例。目前,雖然各級部門都在大力推行領導幹部財產公示制度,但個人(家庭)參與民間借貸並沒有被列為強制內容。如果個人不主動申報,還是很難對其財產及其來源進行全面的核實。

社會危害巨大。壹方面,公務員非法參與放貸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影響了權力的公信力,擾亂了正常的工作程序,滋生了不正之風,影響了社會穩定。另壹方面,影響經濟社會秩序,損害財政部門利益,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增加企業負擔。

第四,關於規範我國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建議。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應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疏堵結合、嚴格規範的原則,在制定具體的懲戒要求和細則上下功夫,尋找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管方式。

(壹)對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制定規範、強制、可執行的懲戒規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14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紀律”的外延沒有具體明確,現行黨紀也缺乏細化規定。根據對懲戒案例的考察和司法實踐,筆者建議對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制定規範化、強制性、可執行性的懲戒規定應突出以下幾點:1。公務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資金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資金或者是家人的資金。2.貸款利率必須低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在普通的民間借貸中,法院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收入不予保護,而是認定公務員接受管理對象的高額利息為受賄。所以黨紀要嚴禁公務員參與高息放貸。3、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必須與相關人員簽訂規範的借款合同,並嚴格按合同約定承擔風險和享有權益。不允許在企業發生風險時享受優先賠付等特權。合同糾紛應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防止、阻止和堅決懲治利用公權力以放貸為名斂財的違法失信行為。4.借貸資金要符合有關財務規定,超過壹定數額必須在銀行轉賬。特殊情況應向組織說明。5.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年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重要內容,民間借貸的損益必須如實向組織報告。

(二)嚴懲公務員非法民間借貸。嚴管“刑”,通過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方式,對以下7種行為予以嚴懲:壹是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無償、低息或高息向管理服務對象借錢;二是利用職權和地位的影響,以投資或出借資金的形式獲取高額回報或固定回報;第三,通過欺騙、欺詐等手段獲取銀行貸款。,或者通過民間借貸融資後高息貸出資金;四是將自有資金高利借給他人;五是為高息借款人提供擔保;六是組織、參與、包庇、縱容非法集資和高息放貸活動;第七,公務員與借款人簽訂陰陽合同,在經營風險過程中非正常提取本息規避風險。

(3)教育引導公務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家庭理財。只有知道法律和規則,我們才能遵守紀律。首先,要加強公務員相關法律法規、紀律和政策的學習教育。要把家庭理財作為幹部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學習和指導。既鼓勵公務員認真履行家庭社會責任,進行家庭理財,又要求公務員牢記自己的特殊身份,時刻牢記依法合規進行家庭理財的法律底線。二是明確監管主體。設立機構管理公務人員參與金融活動,對包括民間借貸在內的經濟活動進行統壹監管。擴大公示範圍,對所有公職人員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做到公開、陽光、透明。加強調查研究,尋找監督公務人員隱性經濟行為的有效途徑。第三,要加強警示教育。重點以黨員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典型案例警示公務員法律風險,以黨員幹部不慎參與民間借貸典型案例警示公務員經濟和家庭風險。第四,要註重對公務員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系統教育。培養黨員幹部樹立正確健康的人生觀、財富觀、幸福觀,牢固樹立遵紀守法、公私分明、家庭理財清正廉潔的思想紅線,時刻牢記保護和維護公務員的良好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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