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價格是指除工資、利率、匯價、證券及期貨價格以外的各種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經營性服務收費,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標準。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與價格行為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價格管理實行間接管理為主,直接管理為輔,促進公開、公平、合法、正當的價格競爭,建立在政府調控下的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第四條 上海市物價局(以下簡稱市物價局)是本市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價格平衡工作,統壹組織實施本市的價格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受市物價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物價檢查所是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依法行使價格監督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職責。第五條 市和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價格法律、法規及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價格的行政措施和調控方案;
(二)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擬定本級政府定價目錄內的價格,制定或者擬定本級政府指導價目錄內的定價原則、作價辦法、基準價和浮動幅度、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
(三)組織、指導、協調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四)指導、協調行業協會或者行業價格協調組織以及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價格工作;
(五)監測市場價格水平、供求狀況、重要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建立價格信息網絡;
(六)組織、指導價格信息咨詢機構開展價格信息交流、咨詢服務、價格鑒證以及價格評估工作。第六條 工商、公安、財政、稅務、技術監督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負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行業協會或者行業價格協調組織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或者委托,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業的價格協調和監督。第八條 建立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為主體的,有社會監督、消費者監督、新聞輿論監督、行業監督等***同參與的價格監督體系。第二章 價格的制定第九條 價格的制定形式分別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經營者定價。
政府定價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直接規定商品或者服務的統壹價格。
政府指導價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和負有價格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規定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在上述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的價格。
經營者定價由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依法自主制定和調整。第十條 關系國計民生或者屬於資源稀缺、公用事業以及其他不適宜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或者行業平均成本,參照市場供求狀況制定。第十壹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以法律、法規及相應的規章為依據,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審定。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取消不適宜的收費項目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應當列入價格管理目錄。
價格管理目錄根據國家頒布的價格分工管理目錄和本市實際情況,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或者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依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成本以及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法、合理、規範地制定價格,取得合法利潤。
經營者改善管理,實現技術進步和依法以拍賣、競價、招標等形式取得的收益,是其合法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