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采取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技術措施的總稱。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外經、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六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建設項目固有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安全的相互影響;
(三)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條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安全條件和設施。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當對存在下列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含監控化學品、藥品類危險化學品、農藥類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鋼鐵、有色冶金行業的建設項目;
(四)糧食、飼料、塑料、木材加工等生產過程中能夠產生爆炸性粉塵的建設項目;
(五)造紙及紙制品業、塑料制品業、橡膠制品業等具有重大火災危險性的建設項目和其他具有重大火災危險性的建設項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設備、易燃有毒有害介質壓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熱發電鍋爐及管道的建設項目;
(七)生產、使用有毒物品,職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壹、二、三級建設項目;
(八)具有火災危險的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和涉及甲、乙類生產場所的建設項目;
(九)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
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定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安全預評價。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況;
(三)建築與場地平面布置圖;
(四)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險、有害程度和周圍環境安全分析;
(五)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可靠性。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可靠性分析;
(六)對可能發生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救援措施;
(七)屬於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在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及采納建議的情況;
(八)采取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九)結論和建議;
(十)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第十條 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部分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專項部分設計。
已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