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生產行政許可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壹項行政許可。 2.將藥品經營(批發經營)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壹項行政許可 。 3.將藥品生產質量受權人變更備案整合到《藥品GMP證書》核發、變更的行政許可。 4.取消對非處方藥目錄的審核,藥品生產企業提出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的申請或建議,相關資料直接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5.取消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境外委托生產備案。 6.取消醫療器械註冊申報人員備案事項。 7.取消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用、臨床驗證審批。 8.取消執業藥師註冊的核準職責,工作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確認的行業協會承擔。 9.取消抑制粉刺類化妝品備案。 10.取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A級單位的首次評定。 11.取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機構備案。 12.取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機構備案。 13.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出具藥品出口銷售證明職責下放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需要省出具證明的,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予以支持。 2.將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職責下放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涉及需要省出具證明的,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予以支持。 3.將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下放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4.將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職責下放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將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下放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6.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下放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將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銷售證明職責下放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8.將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職責下放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9.將監管中藥材專業市場職責下放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0.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1.將省衛生廳起草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擬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將省衛生廳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3.將省工商局監督管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4.將省質監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化妝品的生產行政許可和食品、化妝品的強制檢驗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5.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酒類流通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6.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劃轉的其他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1.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認證。 2.藥品再註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 3.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 4.原由國家負責的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 5.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 6.新藥技術轉讓和藥品生產技術轉讓行政許可。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推動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有效機制。探索在食品藥品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範,優化藥品註冊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市、縣、鄉鎮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穩步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加大食品藥品監管和處罰等信息公開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