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持現有鹽業專業監管體制不變的情況下,鹽業主管機構將依法負責鹽業管理和監督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保障鹽業發展穩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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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規定:
1.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食鹽和碘的安全供應。
2、各省(區、市)根據當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依托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儲存能力,也可選擇有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行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
3、加大儲備補貼資金的審核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量的具體標準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信部核定。
百度百科 -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