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使用,必須科學合理,安全有效。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藥經營、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及獸藥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獸藥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藥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第二章 獸藥經營第六條 獸藥經營是指除獸用生物制品以外的獸藥購銷活動。第七條 獸藥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直接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相當於助理獸醫師、藥劑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通過市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具有防水、防黴變、防火、防鼠的倉儲設施和貯存易燃、易爆、腐蝕性獸藥的單獨庫房以及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獸藥貯存條件;
(四)具有獸藥質量驗收、入庫登記、在庫保管、出庫驗發、銷售核對等與保證獸藥質量有關的管理制度和保證措施;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
具有前款規定的條件,並配備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的單位可為獸藥批發單位,其檢驗人員必須持有省獸藥監察機構核發的《獸藥檢驗員證》。第八條 獸藥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據國務院《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獸藥生產單位經營非本單位生產的產品或者異地設立經營場所銷售本單位產品以及動物診療單位和個人從事診療用藥以外的獸藥經營,也必須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九條 獸藥批發單位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獸藥零售單位和個人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獸藥經營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轉讓《獸藥經營許可證》。第十條 獸藥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變更規定內容,必須到原發證、照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 獸藥批發單位實行先檢後售制度,對所經營的獸藥必須實施自行檢驗或者委托獸藥監察機構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第十二條 獸藥零售單位和個人從省內獸藥生產、批發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批發單位采購的獸藥,必須送所在地獸藥監察機構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第十三條 獸藥經營單位和個人直接采購省外依照地方標準生產的獸藥,必須索取其產品質量標準。禁止經營無質量標準的獸藥。第三章 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第十四條 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是指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機構和鄉級動物防疫組織執行預防免疫計劃而從事疫苗、菌苗、毒素和類毒素等預防獸用生物制品的逐級訂購、分發和周轉貯存活動。第十五條 從事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助理獸醫師以上技術職稱並熟悉所供應的預防獸用生物制品在生產、運輸、保管、質量檢測和使用等方面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供應預防獸用生物制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運輸、冷藏和質量檢測等設施。
(三)具有質量檢測、入庫驗收、在庫保管、出庫驗發、資料存檔等制度和保證措施;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第十六條 從事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印制並核發的《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證》。第十七條 從事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的單位必須到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訂購預防獸用生物制品,訂購的預防獸用生物制品必須在本行政區域內分發。第十八條 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使用預防獸用生物制品,必須到當地持有《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供應證》的單位訂購。大型動物飼養場經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到獸藥生產單位訂購預防獸用生物制品,並到當地動物防疫機構備案。訂購省外生產的預防獸用生物制品必須到省動物防疫機構備案。
經批準直接到獸藥生產單位訂購預防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在每年12月份將預防獸用生物制品的使用情況向原備案單位報告,發現重大質量問題必須在48小時內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