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隨著居住證在社會上的廣泛使用,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壹度使得辦證中心的生產能力跟不上受理進度,導致部分居住證的制作周期超過規定時間。
上海居住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上海登記居住滿半年的;
2.有合法穩定的就業或合法穩定的住所,或繼續在上海就讀,滿足其中壹項即可;
3.以上條件需要* * *雙方都滿足。缺少其中壹項,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不予辦理居住證,符合條件後才能辦理居住證。
申請上海市居住證,需要以下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線下申請需要填寫;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不需要網上提交,通過數據核查驗證;
3.提供上海市合法居住證明之壹的,能夠通過數據獲取相應材料和數據的,可免於提交紙質材料;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購買的房屋的,提供相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明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住的房屋的,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原件;
住單位或學校宿舍的,提供單位或學校人事或保衛部門出具的宿舍證明;
4.居住在近親屬購買或者租賃的房屋的,需要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可以用親屬關系承諾書代替,親屬關系承諾書可以直接在窗口填寫。
總結壹下,登記半年後,去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排隊辦卡業務,辦理居住證,然後提交居住登記證明,出示本人身份證。核實後,當場發放上海市居住證。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第九條(投標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來滬境內人員,可按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10條(驗收和竣工)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憑證,並將材料移交公安部門;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