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向藥需要住院證明才可以報銷,且靶向藥物被化為醫保範圍之中才可以報銷。靶向治療醫保報銷不能做到百分百,而且每個地方的報銷比例也不壹樣,異地和本地報銷也不同。新版的藥品目錄包括新增的36種談判藥品,其中,有15種是針對惡性腫瘤治療的靶向治療藥品。涵蓋肺癌、肝癌、乳腺癌、腎癌等多種惡性腫瘤疾病,靶向治療藥品治療效果好、價格高。
靶向藥物是指被賦予了靶向(Targeting)能力的藥物或其制劑。其目的是使藥物或其載體能瞄準特定的病變部位,並在目標部位蓄積或釋放有效成分。
納入醫保的靶向藥有:
1、肝癌、食管癌:卡瑞利珠單抗;
2、腎癌:培勝帕尼;
3、白血病:氟馬替尼;
4、肝癌:侖伐替尼;
5、卵巢癌:尼拉帕利。
靶向制劑可以使藥物在目標局部形成相對較高的濃度,從而在提高藥效的同時抑制毒副作用,減少對正常組織、細胞的傷害。
靶向藥物是指針對腫瘤基因研究、開發的壹種抗腫瘤藥物。靶向藥物能夠識別腫瘤細胞上由腫瘤細胞特定基因決定的特征性位點,通過與該位點結合,阻斷腫瘤細胞內控制細胞生長、增殖的信號傳導通路,從而特異性殺滅腫瘤細胞、阻止腫瘤的增殖。由於具有這樣的特點,靶向藥物不僅效果好,而且副作用要比常規的化療方法小。使用靶向藥物進行治療的方法稱為“靶向治療”。
對於普通藥物而言,通常在進入體內後僅有極少壹部分才能夠真正作用於病變部位。這是制約藥物療效,並導致藥物毒副作用的根本原因。獲取具有像導彈壹樣精準靶向能力的藥物是人類的壹個夢想,也是藥物開發的終極目標。
根據靶向機理的不同,藥物靶向可分為被動靶向、主動靶向、物理靶向等幾類:
被動靶向:被動靶向制劑是指利用特定組織、器官的生理結構特點,使藥物在體內能夠產生自然的分布差異,從而實現靶向效應。被動靶向多依賴於藥物或其載體的尺寸效應:如大於7μm的微粒通常會被肺部的小毛細管以機械濾過方式截留,被單核細胞攝取進入肺組織或肺氣泡;大於200nm 的微粒則易被脾臟和肝臟的網狀內皮系統吞噬。被動靶向中最廣為人知的是EPR效應(Enhanced Permeability and Retention effect),其基於實體腫瘤與正常組織中微血管結構的不同:正常微血管內皮間隙致密、結構完整,大分子及大尺寸顆粒不易透過血管壁;而實體瘤組織中的新生血管較多且血管壁間隙較寬、結構完整性差,淋巴回流缺失。這種差異造成直徑在100nm上下的大分子類藥物或顆粒物質更易於聚集在腫瘤組織內部,從而實現靶向效果 ;除此之外,利用腫瘤部位特殊的pH、酶環境,以及細胞內的還原環境等,也可以實現藥物在特定部位的釋放,達到靶向給藥的目的。
主動靶向:主要是指賦予藥物或其載體主動與靶標結合的能力,主要手段包括將抗體、多肽、糖鏈、核酸適配體等能夠與靶標分子特異性結合的探針分子通過化學或物理方法偶聯到藥物或其載體表面,從而實現靶向效果。
物理靶向:利用光、熱、磁場、電場、超聲波等物理信號,人為調控藥物在體內的分布及釋藥特性,實現對病變部位的靶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