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護士必須嚴格根據醫囑給藥,不得擅自更改,對有疑問的醫囑,應了解清楚後方可給藥,避免盲目執行。 2、了解患者病情及治療目的,熟悉各種常用藥物的性能、用法、用量及副作用,向患者進行藥物知識的介紹。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後查。 七對:床號、姓名、藥名、濃度、劑量、用法、時間。 4、做治療前,護士要洗手、戴帽子、口罩,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給藥前要詢問患者有無藥物過敏史(需要時作過敏試驗)並向患者解釋以取得合作。用藥後要註意觀察藥物反應及治療效果,如有不良反應要及時報告醫師,並記錄護理記錄單,填寫藥物不良反應登記本。 6、用藥時要檢查藥物有效期及有無變質。靜脈輸液時要檢查瓶蓋有無松動、瓶口有無裂縫、液體有無沈澱及絮狀物等。多種藥物聯合應用時,要註意配伍禁忌。 7、安全正確用藥,合理掌握給藥時間、方法,藥物要做到現配現用,避免久置引起藥物汙染或藥效降低。 8、治療後所用的各種物品進行初步清理後,由中心供應室回收處理。口服藥杯定期清洗消毒備用。 9、如發現給藥錯誤,應及時報告、處理,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向患者做好解釋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七條 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是指藥品生產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檢驗報告書、藥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
新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處方藥,是指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方可購買、調配和使用的藥品。
非處方藥,是指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