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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藏族自治州義務教育條例(2014年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障自治州義務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制定本條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和《玉樹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自治州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確保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第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實行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的組織實施。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實施義務教育有關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實施義務教育。第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的宏觀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中長期規劃,優先發展基礎教育,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確保義務教育鞏固率,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同時,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為確保全州國民教育的全面發展和科教興州戰略的順利實施奠定良好的基礎。

自治州鼓勵社會辦學,社會辦學必須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配合州、縣(市)教育布局調整。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宗教阻礙義務教育的實施,禁止在學校開展帶有宗教色彩的活動。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州人民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主要職責:

(壹)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依法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教育;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對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

(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采取適應當地實際的政策措施、辦學模式和工作步驟,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

(四)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引導開展社會辦學活動,加大教育投入,合理規劃中小學設置,努力改善辦學條件,逐步達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義務教育辦學標準;

(五)加強教育隊伍建設,根據學校發展規模和趨勢,及時審核上報教職工編制,配齊配足教師,均衡配置師資力量。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六)定期召開教育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義務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義務教育工作情況。第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制定本地區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具體組織實施義務教育;

(二)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調整本地區學校布局,合理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三)要在(三)條件具備的地區,為農村、牧區寄宿制中小學劃撥壹定數量的土地和草山,幫助開展勤工儉學活動;

(四)按省、州核定的編制數分配學校教職工編制;

(五)統籌辦學經費,改善辦學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劃撥新建、擴建校舍所需土地,組織實施中小學危房改造、校舍建設;

(六)新建城鎮、移民村、社區需要學校時,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實施,新建學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標準;

(七)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八)組織開展助學活動。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主要職責:

(壹)制定實現義務教育規劃目標的措施和辦法,並保證其有效實施;

(二)積極動員和組織轄區內適齡兒童、少年按時接受義務教育。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3)維護學校周邊治安安全,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4)鞏固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

(5)重視和發展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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