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聯邦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 "易必申 "註冊商標的申請,並於2010年9月7日獲得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鹽酸甲哌卡因片等商品上。當時,靈北公司研發的藥品專利剛剛到期。
靈北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 "壹貝清 "商標權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壹貝清 "商標與 "壹貝神 "僅壹字之差,在構成、讀音、含義等方面高度近似。此外,兩商標使用在同壹種商品上,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相同,相關公眾容易將兩商標與菱北公司的 "易北神 "註冊商標聯系起來。
聯邦公司在靈北公司原藥專利到期後開發的仿制藥上使用混淆性近似的註冊商標,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原藥生產企業提供的系列產品。在仿制藥與原研藥在療效、副作用等方面存在壹定差異的情況下,藥品來源的混淆會導致相關公眾的利益受損。
因此,"壹貝清 "商標被裁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行終字第116號行政裁定書中指出"在引證註冊商標具有如此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近似商標的範圍應當比普通註冊商標的範圍更廣,同行業競爭者應當對該商標負有更高的註意義務和避讓義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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