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進壹步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
擴大公共服務,向社會資本開放。推進非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放寬市場準入,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增強多層次供給能力,滿足多樣化需求。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私參與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公平開放社會資本獲取基本公共服務,完善社會資本投資支持和監管政策,充分發揮公共投資的引導和調節作用,逐步有序擴大基本公共服務對外開放。
提高公共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效率。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強化公眾對公共服務決策和運行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服務供給、監督評價等方面的作用,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適合社會的公共服務事項委托給社會組織。
促進誌願服務和政府公共服務優勢互補、有機融合,發揮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和籌資中的作用。
二是進壹步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
強化基層政府的社會管理服務職能。強化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和服務責任,完善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基層經費保障機制。強化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建立面向社區所有常住人口的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建立健全以城鄉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群眾自治組織為主體、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新型城鄉社區管理服務機制。
繼續深化村(居)民自治,增強基層群眾自我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充分保障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基層群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權利,不強行幹預基層自治組織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既要依法組織村民(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又要積極協助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構開展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城鄉社區。
還要進壹步強化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社會管理和服務中的責任,發揮群眾在社會管理中的基礎作用。
三是進壹步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完善管理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快修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推動研究制定行業協會和境外社會組織代表機構管理條例。落實和完善對社會組織的財稅支持及相關配套政策。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統壹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依法監督的社會組織管理體系。
建立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和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組織監督體系。加強分類指導和管理。推動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完善政策措施,為社會組織的運行和發展提供資金、智力、人力和信息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誠信自律機制。
四是進壹步完善維護群眾權益的機制。
完善民眾訴求表達機制。發揮人大、CPPCC、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和大眾傳媒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進壹步完善信訪工作機制,落實信訪制度,拓寬信訪渠道,規範信訪程序,提高信訪效率,推進信訪改革,將涉法涉訴信訪與普通信訪分開,符合條件的引入司法程序。
完善維護群眾利益的決策機制。健全合法性審查、社會公示、聽證、專家咨詢論證、民主集中等制度,完善重大決策規則和程序,健全重大工程項目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完善決策效果評估、反饋整改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工作體系,建立基層調解化解矛盾綜合平臺。完善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的長效機制。加強反腐倡廉和機關作風建設,深入開展整治和專項治理,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五是進壹步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改革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制,提高食品藥品安全標準,深入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食品藥品監管方式,加快形成科學合理符合國情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
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政府和部門責任、屬地管理責任,強化安全管理和監管;突出重點行業領域,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深入開展“打非”行動;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強化科技支撐作用,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事故應急救援能力,著力構建安全防範體系;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及時準確公布事故信息和調查處理情況,主動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
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專項整治與整體防控結合起來,狠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落實;因地制宜組織開展社會治安整治專項行動,深入開展治安排查整治行動,及時消除各類治安盲區;積極穩妥改革勞教制度,嚴格落實特殊群體教育、幫教、矯治和管理措施,加強重點物品安全監管,全面加強重點場所安全防範,有效整治治安風險;加強互聯網管理,營造良好網絡環境,構建現實社會與虛擬社會有機銜接的防控網絡,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
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和工作機制,確保國家安全。加快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完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