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通字〔2020〕9號,公安食藥環偵部門對33個罪名具有管轄權限。《刑法修正案(十壹)》出臺後,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又新增了5個公安食藥環偵部門管轄罪名,並修改4個罪名,至此,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管轄罪名增至36個。 第壹部分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 2.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刑法第141條) 3.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刑法第142條) 4.妨害藥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條之壹)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 6.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 7.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條) 8.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146條) 9.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刑法第147條) 10.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第148條) 第二部分 侵犯知識產權罪 11.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1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 1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215條) 14.假冒專利罪(刑法第216條) 15.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217條) 16.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刑法第218條) 17.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 18.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之壹) 第三部分 危害公***衛生罪 19.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刑法第331條) 20.妨害動植物防疫罪(刑法第337條) 第四部分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21.汙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 22.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第1款) 23.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第2款) 2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法第340條) 25.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第341條第1款) 26.非法狩獵罪(刑法第341條第2款) 27.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案(刑法第341條第3款) 28.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法第342條) 29.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刑法第342條之壹) 30.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 31.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2款) 32.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法第344條) 33.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刑法第344條之壹) 34.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1款) 35.濫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2款) 36.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3款) 原標題:《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罪名(***3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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