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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環管轄的刑事案件罪名

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通字〔2020〕9號,公安食藥環偵部門對33個罪名具有管轄權限。《刑法修正案(十壹)》出臺後,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又新增了5個公安食藥環偵部門管轄罪名,並修改4個罪名,至此,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管轄罪名增至36個。

第壹部分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

2.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刑法第141條)

3.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刑法第142條)

4.妨害藥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條之壹)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

6.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條)

7.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條)

8.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146條)

9.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刑法第147條)

10.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案(第148條)

第二部分 侵犯知識產權罪

11.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1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

1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215條)

14.假冒專利罪(刑法第216條)

15.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217條)

16.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刑法第218條)

17.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

18.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之壹)

第三部分 危害公***衛生罪

19.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刑法第331條)

20.妨害動植物防疫罪(刑法第337條)

第四部分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21.汙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

22.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第1款)

23.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第2款)

2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法第340條)

25.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第341條第1款)

26.非法狩獵罪(刑法第341條第2款)

27.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案(刑法第341條第3款)

28.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法第342條)

29.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刑法第342條之壹)

30.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1款)

31.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2款)

32.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法第344條)

33.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刑法第344條之壹)

34.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1款)

35.濫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2款)

36.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3款)

原標題:《食品藥品和環境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罪名(***3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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