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 鼓勵和保護社會組織和個人對食品衛生進行社會監督,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嚴肅查處。第二章 食品和食品制品衛生 第五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必須遵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和下列衛生要求:
(壹)必須有固定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生產、貯存、經營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汙染的物品;
(三)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坑廁、垃圾或者廢棄物堆放場等汙染源應當相距25米以上;
(四)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必須保持清潔衛生,必須排水通暢,有封閉的存放汙物的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用具必須保持清潔,並有專用的清洗消毒設施;
(五)制作、銷售涼菜或者冷食等直接接觸食品的,必須有專人、專室、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備。
(六)從事餐飲業必須有與生產經營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飲)具,消毒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七)從事送餐業務必須有專用的備餐間、餐車,並保證清潔衛生,防止食品汙染;
(八)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貯存場所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貯存場所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九)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必須衣著整潔,不得吸煙,不得佩戴戒指、手鐲等可能影響食品衛生的飾物,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第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非食用酒精制劑;
(二)註水肉和獸藥殘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肉及肉制品;
(三)河豚魚、有毒野生蘑菇、貝類、死甲魚、黃鱔和河蟹、黴變甘蔗、車前子和花生等有毒動植物;
(四)含有擅自使用的農藥、添加劑;
(五)糧食、油料經農藥、化肥表面處理後用作食品原料的;
(六)食品原料中激素、農藥殘留等有害物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七)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擅自標註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和新資源食品;
(八)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為原料生產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嬰幼兒食品、營養強化食品和壹次性餐飲具的;
(九)未經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出廠的;
(十)進口食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
(十壹)因疾病預防等特殊要求,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第七條 禁止生產經營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食品用化學產品(含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以及食品用工具、設備。
禁止使用再生塑料、酚醛樹脂、熒光增白劑、非食品用石蠟、瀝青等有毒有害物質制作食品用工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工具或者設備。第八條 屬於食品專用的容器、包裝材料和設備的包裝上應當標註 "食品 "字樣。第三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系統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做好宣傳、貫徹《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的工作,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十條 國家未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由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有關部門制定食品質量地方標準,其中有關衛生指標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第十壹條 食品和平企業對國家和本省沒有制定衛生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本企業的產品衛生標準,其中有關衛生指標必須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有管理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