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後方可使用。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如下:
1、總則
為了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條例。
2、原料與產品
在國家境內首次使用於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後方可使用;其他化妝品新原料應當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調整實行註冊管理的化妝品新原料的範圍,經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3、生產經營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並發給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化妝品新原料的管理制度與安全評估:
1、管理制度
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註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2、安全評估
化妝品新原料和化妝品註冊、備案前,註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從事安全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並具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從業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