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過取消耗材加成,有效避免醫用耗材價格虛高和過度使用醫用耗材的問題,遏制“醫用耗材腐敗事件”發生,以更合理的收費機制,提升醫療服務收入水平,改善保障民生。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管理辦法》
第壹條 明確管理對象及管理內容等。《辦法》明確了醫用耗材的定義和分類,明確對醫用耗材的遴選、采購、驗收、存儲、發放、臨床使用、監測、評價等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條 設定醫療機構醫用耗材供應目錄。要求醫療機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適宜、經濟的原則,制訂本機構醫用耗材供應目錄,並定期調整。同時要求醫療機構限制醫用耗材品種品規數量,對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醫用耗材也要限定供應企業數量。
第三條 規定醫用耗材采購要求。規定醫用耗材采購實施統壹管理。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醫用耗材的采購活動,不得使用非醫用耗材管理部門采購供應的醫用耗材。
第四條 建立醫用耗材臨床使用分級管理制度。醫用耗材的臨床使用,分三級管理。本辦法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該目錄將醫療器械分為I、、類)》,將醫用耗材分為I、、級。級醫用耗材,由衛生技術人員使用;級醫用耗材,由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經過相關培訓後使用;級醫用耗材,按照醫療技術管理有關規定,由具有有關技術操作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使用。對於植入類醫用耗材,在使用前還應當進行術前討論。
第五條 明確監管措施。要求醫療機構建立醫用耗材管理信息系統,並覆蓋遴選、采購、驗收、入庫、儲存、盤點、申領、出庫、臨床使用、質量安全事件報告、不良反應監測、重點監控、超常預警、點評等各環節,實現每壹醫用耗材的全生命周期可溯源。同時,將醫用耗材購銷管理納入行風建設管理領域,加大對醫用耗材管理過程中違反“九不準”規定等行為的查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