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對外貿易的管理。其客體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文物、國家禁止出口的金、銀等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固體廢物以外的壹切貨物、物品。根據國家是禁止還是限制,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第壹,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主要包括:有害於國家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或者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圖片、影片、音像制品、軟件等物品;烈性毒藥、帶有危險病菌的動植物、害蟲及其制品;有害人畜健康、來自疫區或者可能傳播疾病的器械、藥品;除按規定允許攜帶的人民幣外;瀕危、珍貴植物(含標本)及其種子、繁殖材料;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壹般性質的動物及其產品等。
二是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即國家對進出口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物品,如煙、酒、汽車、摩托車、電視機、電冰箱、計算器、個人計算機、外匯和有價證券、通信保密機、無線電收發報機、珍貴中藥材及其藥品等。
三是國家不禁止和限制進出口的商品和物品,如服裝、精礦、海蜇、淡水魚、蝦、土特產等出口商品,陶瓷、塑料、化妝品、玻璃制品、造紙原料等進口商品,國家不征收關稅。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走私槍支彈藥等違禁品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犯罪方式的具體區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以區分為:
1.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等違禁品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
根據本修訂條款的規定,只有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貴重金屬、珍稀植物、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普通貨物、物品主要是指國家允許進出口的應稅貨物、物品。對於這類物品,國家並不禁止或限制其進出口,而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通過征收關稅對其需求進行適當調節。壹般來說,只要對我國國民經濟和國計民生沒有重大影響,對我國國內經濟發展沒有重大影響的商品和物品,如我國的服裝、土特產、國外的玻璃制品、化妝品等都可以自由進出口,但必須依法繳納關稅。
二、擅自銷售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捐贈貨物和物品進口,以及以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
(壹)未經海關許可且未繳納關稅,擅自將進料加工、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我國《海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進境,不辦理納稅手續,經儲存、加工、裝配後轉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不繳納關稅,因而不能像國內其他貨物壹樣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如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保稅貨物不能轉運出境,需要轉入國內市場,必須事先經海關批準並繳納關稅,如果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采取隱瞞欺騙手段在境內銷售,即屬於走私行為。
(2)未經海關許可且未繳納關稅,擅自捐贈進口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根據《海關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從經濟特區和其他特定區域進出口的貨物,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捐贈的公益性貨物,可以減免關稅。具體減免關稅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海關總署關於貨物、運輸工具、根據上述規定,國務院批準的《海關總署關於進出經濟特區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規定》第九條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和免稅監管規定》第四條對經濟特區進出口的減稅、免稅貨物、物品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的免稅貨物、物品作了具體規定。此外,特定減免稅貨物還包括企業技術改造必須引進的儀器、設備;學校、科研機構專用於教學、科研的部分設備、器材。
根據《海關法》等海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特定用途。因為對這些貨物、物品實行減稅或免稅,是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或其他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給予某些地區或單位的優惠政策,這些貨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必須受到壹定的限制,不能隨意允許其流入市場,否則就等於境內任何地區、單位都可以通過減稅或免稅這壹渠道進口,這勢必會破壞國家的外貿管制,影響國民經濟。外貿管制,影響的是國民經濟,因此,我國法律將對擅自銷售特定免稅商品、貨物的走私行為予以處罰。
三、間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根據本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的規定,走私分子直接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普通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等、除其他違禁貨物、物品等以外的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以及偽造、買賣海關單證和進出口許可證進行走私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海關單證和進出口許可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這種間接走私行為也可以稱為準走私行為或牽連走私行為,因為這種行為的主體雖然沒有直接從事走私活動,但其行為與走私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甚至有些行為人與走私分子之間已經達成了壹種默契。由於這些行為的存在,使走私的貨物、物品能夠迅速銷售、擴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實現,因而這類行為與走私行為壹樣對國家的外貿管制造成損害,情節嚴重的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上述行為中,"直接向走私分子 "非法收購是指明知對方是走私分子,而直接向其收購走私貨物、物品:"無合法證明 "是指不符合我國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進出口商品壹般必須從國家指定的機關領取進出口許可證制度,而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在其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可以憑進出口單證進出境,既無 "許可證 "又無 "單證",即沒有合法證明,行為人的行為就構成走私:"報關單證 "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向海關申報納稅的專用單證,如納稅申報表等:"進出口許可證件 "是指進出口許可證 "是指國家對外貿易管理機關簽發的允許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物品的憑證。
上述走私行為,必須 "情節嚴重 "才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謂 "情節嚴重",壹般應以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達到數額較大為標準。根據本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此外,持械掩護走私,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走私的,可以直接視為 "情節嚴重",認定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構成本罪。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而本罪的目的是為了牟利。[1]
2 特征編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外貿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規定,走私 "普通 "貨物、物品數量大的行為。
走私的客體是除前九種走私犯罪和走私毒品以外的貨物、物品。前九種走私罪和走私毒品罪的客體壹般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而不能以走私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為根據。事實上,本罪的貨物、物品既包括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仿真手槍、管制刀具等;也包括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如部分名貴中藥材;還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應當征收關稅的貨物、物品,以及特殊情況下特定免稅的貨物、物品。
本罪中的走私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方式:(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也未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二)雖經海關設關地進出國(邊)境,但采取隱瞞、偽裝、偽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和檢查,非法偷運、走私、偷送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三)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海關許可並繳納關稅,在境內非法銷售用於加工、裝配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設備等海關監管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或者進口的境外運輸工具等進口保稅貨物牟利的。保稅貨物 "是指經海關批準進境,未辦理完稅手續,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形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免稅店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四)以捐贈為名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進口為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減免稅或者其他特定減免稅的捐贈貨物、物品,並擅自繳納關稅,在境內非法銷售牟利。(五)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是指明知走私人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六)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無合法證明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量較大的。內海 "包括內陸河流的河口水域。(七)與走私犯罪分子串通,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成立需要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即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才能以本罪論處。這裏的 "應納稅款 "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出口關稅的代征稅款。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的應納稅額,按照走私行為發生時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3、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2]
三、區別編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的區別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已扣繳的稅款或者已繳納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偷稅、逃稅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涉及偷逃關稅、增值稅、消費稅,不繳、少繳稅款等行為。從立法規定來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逃稅罪存在法條競合關系,二者實際上是壹種交叉競合關系。對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言,行為人為了不繳或者少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存在瞞報、偽報的情況,有時甚至存在偽造、變造賬簿、憑證的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存在不繳或者少繳關稅的故意,這實際上就是偷稅行為。關稅是國家稅收的組成部分,危害關稅征管秩序,必然危害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但由於關稅征收的特殊性,國家將關稅的征收與其他稅種的征收分開,即關稅的征收由海關負責,其他稅種的征收由專門的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這樣,刑法也將偷逃關稅行為從偷稅罪中分離出來,歸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此外,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也由海關征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偷逃的稅款除了關稅外,還有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因此,偷逃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構成犯罪的,應當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不能定偷稅罪。
二者有以下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2)犯罪客體不同。偷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雖然也破壞國家稅收秩序,但主要破壞的是對外進出口貿易秩序,很少破壞國內經濟貿易秩序。(3)違反不同的法律法規。逃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違反海關法律法規。
實踐中,行為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往往既偷逃關稅,又同時偷逃增值稅、消費稅。對這種情況如何定罪,有不同的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應當分別認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和偷逃稅款,實行數罪並罰。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牽連犯,即在本案中,行為人偷逃增值稅、消費稅的行為與其走私行為構成牽連關系,應按其所犯的重罪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這種情況形成法條競合,即行為人在實施走私行為的過程中,同時具有偷逃稅款的性質,實際上是基於某種目的而實施的行為,應視為法條競合。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本案中的法條競合應當按照罪重處罰。基於以上觀點,我們認為只能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處理。第三種觀點認為,雖然屬於法條競合,但認為應當按照較重的罪名處罰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已經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稅款從偷逃稅款中剝離出來,單獨規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這屬於特別法,定罪只能適用特別法。[3]
4 確定編輯
1.劃清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壹般走私行為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納關稅數額是否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按壹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除數額標準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壹年內因走私行為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再次走私的,也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二、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相關走私犯罪的界限。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走私對象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構成本罪。
5處罰編輯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稅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加工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數量偷逃應納稅款。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走私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犯罪分子犯本條規定之罪的,按照偷逃稅額追究刑事責任: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多次走私貨物、物品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多次走私未被處理的,按照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的累計數額處罰。累計應納稅額時,應當按照每次走私貨物、物品的完稅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稅率分別計算後累加計算。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六法編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
第壹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未經海關許可,未補足應納稅款,擅自將核定貨物運往下列地點的。(壹)未經海關許可且未補繳應納稅款,擅自將進料加工、零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及其他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獲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且未補繳應納稅款,擅自將進口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獲利的。
第壹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的物品,或者非法收購走私人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或者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為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從境外運輸進境的。
第壹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倉儲、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走私罪論處。
第壹百五十七條 以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走私罪和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實行數罪並罰。
【相關法律】
《海關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逃避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是走私行為:
(1)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且未繳納應納稅款、查驗有關證照,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口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貨物、物品的,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運輸工具的,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專用設備,責令拆除或者沒收。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走私論處,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船上人員無合法證明的。
第八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分子串通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報關單證,與走私分子串通為走私分子提供運輸、倉儲、郵寄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7司法解釋編輯
司法實踐中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9.26法釋[2000]30號
第五條 第五條 走私非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錄音光盤、圖片、圖書、電子出版物等物品,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海關代征的進出口關稅的數額。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稅款的數額,以走私行為實施時海關審定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為計算依據,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 "多次走私未處理",是指多次走私未受到行政處罰。
第七條 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 "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進境,未辦理完稅手續,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免稅店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應當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的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的,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定罪處罰,分別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無合法證明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 "內海",包括內河河口水域。
第十條第二款: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罪,偷逃應繳稅額在25萬元以上不滿75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稅數額在 75 萬元以上不滿 250 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偷稅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稅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
8案例分析編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分析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女,1945年9月29日出生,漢族,上海市人,1989年4月至1998年3月任嘉興市紡織工業原料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住嘉興市秀城區禾興南路286號401室。嘉興市秀城區禾興南路286號401室。因本案於199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審,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02年6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嘉興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秋超、鄧繼祥,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1996年任嘉興市紡織工業原料公司副經理,1998年3月任該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住嘉興市秀城區青年路金富公寓三幢508室。因本案於199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02年6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嘉興市看守所。
任益民辯護人,浙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被告人)沈某某,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興市人,1996年起先後任嘉興紡織工業原料公司業務科副科長、科長,住嘉興市嘉嚴新村103幢504室。因本案於199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日變更為監視居住,同月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02年6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嘉興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