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血壓計、溫度計,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及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可資源化利用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機構、人員和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協調處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實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具體工作。第七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理等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學校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醫療衛生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交通運輸、旅遊、新聞出版廣電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動員、督促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第二章 分類設施的設置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規劃及設施設置規範,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規劃及設施設置規範,組織建設、設置或者改造轄區內的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暫存點、垃圾分揀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等場所、設施設備。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機場、火車站、客運站、集貿市場、公園、住宅區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設施設備。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清潔,並保持其外觀與功能完好、擺放整齊、幹凈衛生,周圍無散落垃圾、汙水。第三章 分類投放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壹)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