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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司法解釋:

壹是依法嚴懲假劣藥品犯罪。生產、銷售、提供假劣藥品,涉案藥品主要用於孕產婦、兒童和危重病人,用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吸毒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酌情從重處罰;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亡;生產、銷售、提供劣藥,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是依法嚴懲妨害藥品管理的犯罪。妨害藥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壹)》增設的罪名。妨害藥品管理罪的門檻具體情況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主要處罰非法生產、銷售藥品的行為,包括“黑作坊”。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文件的“黑作坊”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且涉案藥品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可以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涉案藥品經依法鑒定為假藥、劣藥的,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處罰較重的犯罪。

三是依法嚴懲非法購銷詐騙藥品犯罪。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救命錢”,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當前利用醫保騙購藥品倒賣牟利的問題,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重點懲治醫保詐騙犯罪的組織者、職業保險詐騙者和利用職務和職業便利騙取醫保基金的人員。《解釋》進壹步明確,明知是利用醫療保險欺詐手段購買的藥品而非法購銷,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事實定罪處罰;教唆、指使、指使他人利用醫療保險騙取、購買藥品,然後非法購銷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藥品包裝應當符合藥品質量要求,便於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

中藥材運輸時要包裝好。每個包裝上應標明名稱、產地、日期和供應商,並附有質量合格標誌。

第四十九條藥品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刷或者標註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註明通用名稱、成分、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標簽和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標註清楚,易於識別。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明規定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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