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出口需要辦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下發的“藥品進出口準許證”和經貿部簽發許可證。
根據《藥品進出口準許證管理規定》:
3、進出口單位在辦理報關手續時,應多提交壹聯報關單,並向海關申請簽退該聯報關單。海關驗核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在該聯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後退進出口單位。
進出口完成後1個月內,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口準許證或出口準許證的第壹聯、海關簽章的報關單退回發證機關。
4、藥品進口準許證有效期為1年。
藥品出口準許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時限不跨年度)。
5、藥品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實行“壹證壹關”管理,只能在有效期內壹次性使用,證面內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進出口的,可以持原進出口準許證辦理壹次延期換證手續。
6、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海關驗核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口的,移交貨物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海關驗核有關證明材料,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壹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但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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