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1997年6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修正)。
(二)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1998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
(三)江西省人事爭議處理辦法(2006年11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公布)。
(四)江西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辦法(2004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公布,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修正,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修正)。二、對16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壹)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
1.將第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江西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送有關機關備案。”
2.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
(二)江西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當事人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壹)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相當於該數額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三)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四)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將第十六條第壹款中的“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修改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
3.將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聽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4.將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中的“由書記員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修改為“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5.將第二十九條中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
6.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江西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1.將第七條第壹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壹)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或者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2.將第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制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執行標準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將第十二條中的“《江西省規範性文件備案辦法》”修改為“《江西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由贛江新區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
1.將附件中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工信委”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將附件中第十二項、第十三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林業廳”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林業局”。
3.將附件中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第十七項、第十八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衛生計生委”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衛生健康委”。
4.將附件中第十九項、第二十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衛生計生委;備註: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衛生健康委;備註: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5.將附件中第二十壹項、第二十二項、第二十三項、第二十四項、第二十五項、第二十六項、第二十七項、第二十八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新聞出版廣電局”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新聞出版(版權)局”。
6.將附件中第三十壹項、第三十二項、第三十三項、第三十六項、第三十七項、第三十九項、第四十項中的“原實施機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註: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修改為“原實施機關: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註:具備相應條件之前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立審批綠色通道”。
7.將附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