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根據醫院級別確定。壹級醫院2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三級醫院800元,符合規定並已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住院醫療服務協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含鄉鎮衛生院,下同)的起付標準為160元,市外轉診的起付標準為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降低或免除起付標準:
(1)被保險人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減少100元,但最低不低於160元;
(二)參保人員因精神疾病或艾滋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住院費用,不計入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三)65,438+0,000及以上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因病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不計入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4)被保險人患有惡性腫瘤手術、放化療、腎功能衰竭透析移植、肝、腎、骨髓移植後抗排斥治療、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疾病。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和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在定點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每年計算壹次。起付標準根據參保人年度內首次居住的定點醫療機構級別確定;
(5)參保人因病由低等級定點醫療機構轉到高等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由專科醫院轉到綜合醫院的,只補足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差額;從高級別專科醫院到同級或下級綜合醫院,或者從高級別定點醫院到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需要計算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已按本條規定實行起付標準的參保人員,按照《成都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管理辦法》的規定支付起付標準。
第十二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為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得超過成都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三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參保人員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壹次性住院醫療費用,其金額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在扣除個人先支付的費用後,由統籌基金根據醫院級別按比例支付:
85%的三級醫院、90%的二級醫院、92%的壹級醫院、95%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醫保經辦機構簽訂了住院醫療服務協議。在此基礎上,年滿50周歲的增加2%。
年滿60周歲的增加4%,年滿70周歲的增加6%,年滿80周歲的增加8%,年滿90周歲的增加10%。按增齡後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不超過100%。
100周歲及以上參保人員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100%。
個人的首次自付費用包括:
(壹)單次價格在200元以上的檢查治療項目,除手術外,使用20%的費用;
(二)實施單次價格超過1000元的,手術費用為10%;
(三)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費用10%的費用;
(四)使用特殊醫用材料和實行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具體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擴展數據:
根據《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15條(不付款)
被保險人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不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壹)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診療項目、醫用材料目錄以及超出支付標準範圍的醫療費用;
(二)工傷(職業病)和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除急救、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違法犯罪及其他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
(五)自傷、自殘、醉酒、戒毒、性病(不含艾滋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因整形美容、生理缺陷和不孕癥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第三方責任造成的非疾病醫療費用;
(八)在港、澳、臺及海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因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交通事故能夠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行為人逃逸或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相關證明,且未獲得相關賠償或補償的,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第十六條(付款期限)
繳費年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本辦法實施前,有雇工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以及破產、改制或機構改革後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
應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本辦法實施前,經批準繳納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有關部門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本辦法實施前,參保個人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15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有關部門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年限不足15的,按規定繼續繳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
(五)本辦法實施後,首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15年或累計繳費2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
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15或者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20年的,繼續繳費至連續繳費年限達到15或者累計繳費年限達到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