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次均費用的10%左右執行,且不低於150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不低於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和參 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和參保人員情況確定。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定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壹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壹為15萬元。
參保職工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藥物治療、惡性腫瘤化療放療等政策範圍內的藥物治療費用,累計在4萬元以內(含4萬元)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0%的比例結算;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95%的比例結算。
參保職工在結算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0萬元的,由社會**** 大額醫療費用救助基金按95%的比例結算,個人自付5%。城鄉醫保參保人員,政策範圍內的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療和放療、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藥物治療費用,10萬元以內的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90%的比例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個人自負。
第 29 條:重大疾病住院醫療費按以下規定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3)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個人負擔壹定比例。適當照顧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比例。
重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