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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勇案屬於法外開恩嗎

“抗癌藥代購第1人”陸勇重獲自由,這是法律應該的正義回歸。不過,回顧這壹案件走過的大半年時光,值得註意的是,決定不起訴,這並非法外開恩

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全文公布了此案的不起訴決定書,我們可以看到,檢察院最終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項和第壹百七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也就是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這屬於“法定不起訴”,換言之,陸勇代購,或許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但並未達到刑法上的犯罪程度。

進而可以說,此前人們本不需要呼籲“法外開恩”,反觀結局,檢察院倒是應該慶幸沒釀成壹樁冤假錯案。

要不然,錯案終身追究制,辦案人員可就麻煩大了。不過,如果檢方要“法外開恩”的話,完全可以依照刑訴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但檢方並沒有援引此條,

所以,這不是法外開恩!

我們不是要糾纏於個案的是是非非,而在於,陸勇案最終不起訴,某種意義上,等於客觀上宣布,類似只為救命而無利益所求的自利個人代購行為,走出了法律的模糊地帶,從此,陸勇們可以光明正大地代購,而無入獄之憂。

有了壹個法律上的明確說法,這對於壹個邊緣群體無疑是福音。不過,需要說明兩點,壹是,隨著陸勇案的爆出,“格列衛”也進入了多地的醫保名單,陸勇們或許不再依賴於“旁門左道”。

二是,就像代購化妝品壹樣,海外代購藥品也很常見,尤其是在網絡上,可是,網絡上的很多海外代購藥品行為均是不合法的。陸勇的安全,並不意味著海外代購藥品行為的合法化。

因為,陸勇與病友之間的自利互助和追求利潤的海外藥品代購有著本質的區別,法律僅僅認可“陸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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