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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走私、販運、運輸和制造毒品罪行的常見問題

毒品犯罪具體指哪些毒品?

《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如今,聯合國關於麻醉藥品種類的規定明確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規定了99種精神藥品。在我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規定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並根據我國的國情,增加了壹些公約中沒有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上述六種常見毒品外,"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 "也被明確列為毒品,國務院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頒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使用後易產生軀體依賴性的毒品。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並能成癮的藥品。它們包括類阿片、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藥品和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成癮藥物,以及藥用植物及其制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和杜冷丁。精神藥物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其興奮和抑制,持續使用會產生依賴性的藥物。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堿)、安乃近、安眠酮等。

毒品犯罪的行為人如何數罪並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犯罪。對同壹毒品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並有相應證據證實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數罪並罰,不重復計算毒品的數量,不實行數罪並罰。

對同壹毒品案件,可能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相應證據只能認定其中壹個或者數個行為,其他行為的證據不足以定案的,只能根據依法可以認定的行為性質定罪。涉嫌以販賣為目的運輸毒品,販賣證據不足的,僅以運輸毒品罪定罪。對不同種類毒品實施不同犯罪行為的,應當數罪並罰,毒品數量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並罰。對於被告人壹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兩種以上毒品的,不適用數罪並罰,量刑時可以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和危害性,依法判處。

犯罪不以犯罪的先後順序、毒品數量的多少、危害程度的大小來排列,而是以刑法條文規定的順序來表述。同壹案件先制造毒品後走私的,以走私罪、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下級法院在判決中確定罪名不準確的,上級法院可以有選擇地減輕部分罪名或者改變罪名的順序,不加重原判刑罰,也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罪名。

對吸毒人員的毒品犯罪如何定罪?

對於吸毒人員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事實和確定罪名時應當慎重。對於吸毒人員在購買、運輸、儲存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是為了實施販賣等其他毒品犯罪,且毒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不定罪處罰;對於查獲的毒品數量達到較大數量以上的,應當以其實際實施的毒品犯罪定罪處罰。

對於販賣毒品的被告人,應當以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犯罪數量,但量刑時應當考慮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節,酌情處理;被告人購買了壹定數量的毒品,其中部分被其吸食的,應當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和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已吸食的部分不計算在內。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毒品僅用於吸食,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發貨人、購買人均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購買人從中牟利,變相加價出售毒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介紹、代購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犯有關毒品犯罪論處。

4、入戶盜竊、搶劫、搶奪毒品如何定罪?

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定罪處罰,但不考慮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定罪量刑。盜竊、搶奪、搶劫毒品後又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將盜竊、搶奪、搶劫與所實施的具體毒品犯罪分別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走私毒品罪與走私其他物品罪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與所犯的其他走私犯罪分別定罪,依法數罪並罰。

五、毒品犯罪適用死刑的主要原則?

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要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打擊毒品犯罪的重點。必須依法嚴懲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嚴重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走私毒品入境後,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販賣、引誘多人吸食毒品、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6、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死刑唯壹要考慮的情節嗎?

毒品數量是毒品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壹情節。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慮毒品數量,而不考慮犯罪的其他情節,也不能只片面考慮其他情節,而忽視毒品數量。

對毒品數量達到實際可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但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不得判處死刑;反之,對毒品數量接近實際可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同時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和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決定刑罰,慎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7、毒品犯罪壹般在什麽情況下判處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等法定從重情節的;(3)毒品數量達到死刑實際數量標準,且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向多人販賣毒品,引誘、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實施毒品犯罪,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累犯、主犯等情形的。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到案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到案的死刑數量標準,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8、雖然毒品數量達到了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具有哪些情形,被告人不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2)繳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案發後向司法機關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事實,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死刑;(3)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後數量僅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無法鑒定的;(4)因特殊情節誘發的毒品數量僅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5)販賣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死刑的;(6)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死刑數量標準,且確系首次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7)同案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死刑數量標準,但各****,作用相當,或者難以區分責任大小的;(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其他被告人犯罪情節相對較輕;(9)其他沒有必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復存在,致使證據的審查和事實的認定困難重重。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並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為定案的證據,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才應格外慎重。

9.誰是運輸毒品的重點對象?

對於運輸毒品罪,要註意重點打擊指使、雇傭他人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收貨、提貨的毒主、買主、賣主。對於以運輸毒品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組織、指使、雇傭他人運輸毒品,或者毒梟、職業毒犯、毒品再犯,以及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毒品犯罪,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實際掌握的數量標準,依法從嚴懲處。數量標準,從嚴懲處,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

10、單純受他人指使運輸毒品如何定罪?數量大的,不論報酬多少都應判處死刑?

在毒品犯罪中,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具有從屬性和輔助性的特點,情況復雜多樣。部分涉案人員是受指使、雇傭的貧民、邊民或無業人員,只是為他人運輸毒品賺取少量運費,他們不是毒品的貨主、買家或賣家,與幕後組織、指使、雇傭者相比,在整個涉毒犯罪鏈條中處於從屬、輔助和被支配地位,其作用和主觀惡性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也相對較小。因此,對於這部分運輸毒品犯罪,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應當區別於走私、販賣、制造毒品以及前述運輸毒品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而不應當單純以涉案毒品數量的大小來決定刑罰適用的輕重。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系受人指使、雇傭參與運輸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死刑標準的實際數量,也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如果毒品數量超過死刑實際執行數量標準,又不能證明被告人是受人指使、雇傭參與運輸毒品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直至判處死刑。

涉嫌以販賣為目的私自運輸毒品,因販賣毒品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與單純受人指使為他人運輸毒品的量刑標準應有所不同。

11、制造毒品屬於何種行為?制造毒品應如何處罰?

鑒於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復雜多樣,不斷翻新,利用物理方法加工、制備毒品的行為大量出現,有必要進壹步準確界定制造毒品的行為、方法。制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化學方法加工、制備毒品,還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價為目的的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制備毒品,如將冰毒或其他苯丙胺類毒品與麻古或搖頭丸等毒品混合。

以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為目的,或者以增加體重為目的,在毒品中摻雜、摻假,添加、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的行為,不屬於制造毒品行為。

制造毒品達到實際到案數量死刑標準的,可以判處死刑;數量特別巨大的,應當判處死刑。已經制成毒品原液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既遂處理。購買制造毒品的設備、原料,開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原液、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論處。

12、在何種毒品犯罪中要做毒品含量鑒定?

鑒於摻雜使假的毒品數量眾多,成分復雜,新型毒品不斷出現,為做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保證毒品案件的審判質量,並結合當今的國情和毒品鑒定的現狀、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毒品案件,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頒布的《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7年12月頒布的《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應當進行毒品含量鑒定;對於涉案毒品中可能摻雜大量成分復雜的毒品或者新型毒品,還應當進行毒品含量鑒定。

對於含有兩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壹步進行成分鑒定,確定不同的毒品成分及其比例。對於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應當分別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來確定毒品的種類;不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當以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來確定毒品的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應當以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來確定毒品的種類,並在量刑時綜合考慮毒品的其他成分、含量以及涉案毒品的數量。

對於涉案毒品的數量,應當以全案涉案毒品的數量來確定。對於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應當依照刑法、司法解釋等的規定適用刑罰;刑法、司法解釋等未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具備轉化為海洛因條件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非法藥物轉化表》轉化為海洛因的數量後適用刑罰。

13、魚龍混雜,新型毒品案件如何處理?

對於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刑法、司法解釋等尚未明確規定量刑的量化標準,也不具備轉化條件的,應當由相關專業部門根據涉案毒品的毒性作用大小、毒性成分多少、吸毒者對毒品的依賴程度,綜合考慮成癮性、戒斷性、社會危害性等依法確定量刑標準。因條件限制無法確定的,可以參照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因素等確定被告人適用的刑罰,但壹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4、對於情節特殊(俗稱 "勾兌")的涉毒案件如何處理?

利用特殊情況偵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特情介入偵破毒品案件,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對持有毒品進行販賣或已準備好證據實施毒品犯罪人數較多的,采取特殊情況掛靠、聯系破案,不存在犯罪引誘的,應依法處理。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故意,但在特殊情況的引誘和促成下形成實施毒品犯罪的犯罪故意,屬於 "犯意引誘"。對於 "犯意引誘 "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少,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立即執行。行為人在特殊情況下既有為上線安排的,又有為下線提供的雙重引誘,即 "雙套引誘 "下實施的毒品犯罪,在量刑上可以依法予以較大幅度的從寬或免予刑事處罰。

行為人本來只有少量的毒品犯罪故意,在引誘的特殊情況下實施了大量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屬於 "數量引誘"。對於以 "數量引誘 "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壹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於不能排除 "犯罪故意引誘 "和 "數量引誘 "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時,應當留有余地。

15、毒品犯罪***與同種犯罪在什麽情況下構成立功?

****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同案犯的姓名、住址、體貌特征、聯系方式等,屬於被告人應當供述的範圍。根據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的,公安機關不得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如果被告人在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的過程中確實起到了壹定的作用,如被告人通過現場指認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有關部門不掌握或按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地點的線索,有關部門根據線索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系方式,並按要求與對方取得聯系。被告人交代其與同案犯的聯系方式,並按要求聯系對方當事人,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等行為,屬於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16.毒品犯罪立功如何體現在量刑上?

對立功從寬處罰的把握,應以立功是否足以抵罪為標準。在毒品***同犯罪案件中,毒梟、販毒集團、***同主犯、職業毒犯、毒品再犯等,由於掌握同案犯、從犯、馬仔的犯罪情況和個人信息,被抓獲後往往能協助抓捕同案犯,獲得立功或重大立功。是否從寬處理以及從寬幅度的大小,應主要看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應結合被告人犯罪的嚴重程度、立功的大小進行綜合考量。要充分註意毒品****與罪犯及其上下級家屬之間的量刑平衡。對於毒梟等有功的嚴重毒品犯罪分子,應嚴格控制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其罪行極其嚴重,僅有壹般立功表現,立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的其他犯罪案件中的同案重犯,或者協助抓獲的同案其他首要分子、主犯,立功足以抵罪的,原則上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協助抓獲的只是同案的跟班或馬仔,則功不足以抵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協助抓獲的只是同案的從犯或者同夥,功不足以抵罪,或者從輕處罰後全案明顯失衡的,不得從輕處罰。相反,對於從犯、騎手立功的,特別是協助抓獲毒梟、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從輕處罰,直至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7、被告人的親屬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分子的,能否視為被告人立功?

被告人的親屬為使被告人獲得從輕處罰,檢舉、揭發他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分子的,不能視為被告人立功。同監人員檢舉揭發自己或他人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的,雖然可以認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從寬處理,從寬處理的幅度如何,應區別於壹般的立功。

18、通過律師、看守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檢舉揭發的,能否認定為立功?

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他人犯罪信息,如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購買他人犯罪信息,通過律師、看守等非法途徑獲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立功,也不能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9、毒品再犯如何處理?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只要曾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人,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之罪的,無論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後,還是在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都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之罪的,對其新犯的毒品罪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依法實行數罪並罰。

對於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應當同時援引刑法關於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規定,決定從重處罰。

20、毒品案件****,同壹罪名如何區分主從犯?

毒品犯罪中,部分**** 同案犯沒有出現,如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人已被認定為**** 同案犯,或者可以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的,應當依法認定。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故意,只是客觀上與毒品犯罪分子有關系的****,不構成共犯,但為訴訟方便,可以壹並審理。審理毒***同犯罪案件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壹是正確區分主犯與從犯。區分主犯與從犯,應當根據各****與犯罪人在毒品****與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 共犯中,應當從犯罪的發起、具體行為的分工、出資金額和實際分得毒資的多少以及各**** 犯之間的相互關系等方面,比較各**** 共犯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為主要出資人、毒品所有者,或者發起、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的,以及起其他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雇傭、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當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起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應因其他犯罪人尚未到案而認定為從犯,甚至應認定為主犯或以主犯論處。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都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是正確認定***與犯罪案件主犯、從犯的毒品犯罪數額。對於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集團毒品犯罪的總數量處罰;對於壹般****同犯罪案件的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的數量處罰;對於從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毒品犯罪的數量處罰。

三是要根據行為人在***同種犯罪中的作用和罪過決定刑罰。不同的案件不能簡單類推,壹例從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可能比另壹例主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多,但對該例從犯的處罰並不壹定重於另壹例主犯。對於***同種犯罪中能夠區分主從犯的,不能因為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不區分主從犯而認定被告人為主犯,否則應以主犯論處,從重處罰甚至判處死刑。對於***同壹罪名有多個主犯或者***同壹主犯的,也應當區別處罰。應當綜合考察主犯或者***同犯在***同罪中實際起作用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差異,對罪責重大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主犯或者***同犯依法從重處罰。

21、對抓獲的犯罪分子聲稱所攜帶的物品自己不知道是毒品的,是否構成犯罪?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根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過程、方式、查獲毒品時的情況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 "明知 "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其受欺騙的除外:(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等檢查站進行檢查時,要求被告人申報其為他人攜帶毒品等毒品可疑物,告知其受欺騙,未受欺騙的。疑毒品並告知其法律責任,但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行為人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2)通過虛假申報、隱瞞、偽裝等隱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部門檢查、3)在執法人員檢查時,行為人逃跑、丟棄攜帶的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在行為人攜帶、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4)將毒品藏匿於體內或者私處的; (5)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以獲取畸高或者不等的報酬,並從中查獲毒品的; (6)以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並從中查獲毒品的;(7) 以高度隱蔽的方式移交貨物,明顯違反移交合法貨物的慣常方式,並從中繳獲毒品; (8) 旅行路線高度隱蔽,並從中繳獲毒品;以及 (9) 將貨物運往或運出非慣常方式移交貨物的地點。毒品的;(8)行程路線故意繞過檢查站,在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9)使用虛假身份、地址托運,在托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21.教唆他人雇傭孕婦、哺乳期婦女、急性傳染病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員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如何處理?如何處理被教唆者?

壹些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雇傭孕婦、哺乳期婦女、急性傳染病患者、殘疾人、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員實施毒品犯罪,已成為影響我國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問題。對利用、教唆特定人員進行毒品犯罪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教唆者,要依法嚴懲,該判處死刑以下重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以下重刑。對於被利用、引誘參與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員,可以從寬處理。

要積極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妥善解決涉及特定人員的案件管轄、強制措施、刑罰執行等問題。對因特殊情況依法不予羈押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並根據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和案件的變化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判處暫予監外執行。

23.在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的財產如何處理?

刑法對毒品犯罪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司法實踐中應當充分依法適用。既要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又要嚴格依法判處罰金刑或者沒收財產刑,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財產,或者其財產難以認定、難以分割、難以執行,就不依法判處財產刑。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財產刑的執行力度。要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協作,對毒品犯罪分子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依法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親屬轉移、隱匿、變賣或者洗錢,避免被依法追繳。要加強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的相互配合與協調。毒品犯罪分子財產在異地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要執行和適用有關國際禁毒公約的規定,充分利用國際刑警組織等渠道,最大限度地做好境外追贓工作。

二十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標準是什麽?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有四種行為方式,不同的行為方式,其既遂和未遂的標準也不同。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為進口毒品和出口毒品,進口毒品又分為陸路進口和海運、空運進口。陸路進口應跨越國境,使毒品瞬間進入國內領域為既遂標準。海運、空運進口毒品,應當在裝載毒品的船舶抵達我國港口或者飛機抵達我國境內時完成,否則為未遂。

2.販毒既遂和未遂。當毒品被實際轉移給買方時,即為販毒既遂。行為人是否從毒品轉移中獲得利益,不影響既遂的成立。如果毒品沒有實際轉移,即使已達成轉移協議或行為人已獲得利益,也不能被視為未遂。

3、運輸毒品既遂與未遂。行為人以運輸毒品為目的,從A地開始向B地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開始,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毒品沒有到達目的地時,是未遂;毒品到達目的地時,是既遂,到達目的地後,即使由於某種原因將毒品運回原地或者運到其他地方,也是未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制造毒品罪應當以實際制造犯罪為既遂標準,至於制造毒品的數量、純度等,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著手制造毒品後,並未實際制造毒品的,是制造毒品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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