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瀕管辦授權直接辦理和委托辦理的允許進出壹、受理
進口、出口、再出口或從海上引進《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所轄範圍內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得國家瀕管辦或其授權辦事處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對國家瀕管辦授權直接辦理和委托辦理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申請,由國家瀕管辦指定的辦事處受理。
其他進出口申請由國家瀕管辦受理室統壹受理。
國家瀕管辦受理室地址:國家林業局辦公樓1002室(北京市和平裏東街18號,國家林業局院內)電話:84238896
傳真:84238897
二、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須提交材料:
(壹)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應用打印機打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包含申請涉及的所有實質性內容並註明日期;單位申請的須加蓋單位印章,個人申請的須有本人簽名。
(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申請表應用打印機打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使用國際標準計量單位;單位申請的須加蓋公章,個人申請的須有本人簽名;對於含野生動植物成分的標本,應註明所含監管物種部分的凈含量。
(三)申請人所在地省級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文件。
(四)進出口合同或協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
1.屬於商業性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或代理人與外方簽訂的進出口貿易合同。
2.屬於非商業性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或代理人與外方簽訂的協議。
3.屬於委托代理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與代理人簽訂的進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協議。
(五)出口人工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種標本或人工培植所獲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種標本的,須提供能夠證明其標本為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的相關材料。
(六)物種成分含量表和說明書。
出口含野生動植物成分的藥品、食品等產品的,須提供所涉產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裝說明書。
(七)海關證明文件。
屬加工貿易方式性質進出口及再出口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須提供海關核發的相關登記手冊復印件;再出口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原批準進口時的海關報關單復印件。
(八)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進口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植物種標本,須提供原批準出口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復印件;再出口野生動植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原批準進口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復印件。
(九)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1.出口國家壹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種標本,以及進出口《公約》附錄I所列陸生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交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或國務院的批準文件(經國家林業局授權國家瀕管辦審批的事項除外)。
2.進出口本款第1段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種標本,須提交國家瀕管辦的批準文件,但第十四條所列的情況除外。
3.出口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種標本,以及進出口《公約》附錄I、II所列水生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交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批準文件。
4.出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種標本,須提交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批準文件。
5.出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種及珍貴樹種標本,以及進出口《公約》附錄I、II、
III
所列野生植物種標本的,須提交國家瀕管辦的批準文件,但第十四條所列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