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餐廚廢棄物主管部門)是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區、市)餐廚廢棄物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實施日常監督,並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環境保護、農牧、食品藥品監督、質監、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條 餐廚垃圾實行統壹收集、運輸、集中處置。第六條 餐廚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綜合利用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加大對餐廚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實際,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第七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開展餐廚垃圾處理科學研究和工藝改進,推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倡導文明用餐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產生量。第八條 市、縣(區、市)餐廚廢棄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違法行為的舉報。第二章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九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特許經營。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第十條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為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註冊資本不少於三百萬元;
(二)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封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止異味擴散、防止遺撒、防止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十輛以上。(三)十輛以上具有防異味擴散、防撒漏、防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 申請餐廚垃圾處置特許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為依法註冊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
(二)餐廚垃圾處置設施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日處理能力不少於100噸;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p>
(四)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 5 人,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食品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p>
(五)有完善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汙染物處理設施,建立汙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汙染物達標排放的相關制度;
(六)有控制汙染的應急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市餐廚垃圾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作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決定,並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
市餐廚垃圾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經營範圍、服務標準、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三條 新辦食品加工企業、餐飲企業、單位食堂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辦理環評、餐飲服務許可證前,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未簽訂協議的,環保部門不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相關許可證未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議的,環保部門不予辦理排汙許可證年檢。
已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權的,應當每季度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協議,報市餐廚垃圾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臺賬,載明餐廚垃圾種類、數量和流向;
(二)設置標誌明顯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清潔;
(三)安裝隔油池、沈渣池等汙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四)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棄物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分類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