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2014年第6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決策部署,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創業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予以公告。75號),現就貫徹落實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生物醫藥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含自建),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
六大行業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4754-2011)確定的。今後,國家有關部門如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將按其規定執行。
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上述行業,且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謂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II.2014年1月1日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照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也可以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
研發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的範圍和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116號)或《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稅發火[2008]362號)。362號)。
已享受上述研發活動專用儀器設備優惠政策的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62號)的規定執行。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財稅〔2013〕70號)規定,已入賬的折舊費用應加計扣除。
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用於研發和生產經營****的儀器設備,可以執行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所謂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已提折舊的價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
4.企業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其新購進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進已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其新購進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余折舊年限的60%。60%.最低折舊年限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法時,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所謂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企業固定資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同時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規定的,執行第四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2012〕27號),企業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壹經選擇,不得更改。
七、企業固定資產采取壹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預提申報的,必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提統計表》(見附件1),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後備案管理,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企業應妥善保管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相關單據憑證(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備查,並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規定與會計核算情況的差異。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適用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企業的後續管理,在企業預繳申報享受優惠政策時,應重點審核年終匯算清繳時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
八、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納稅年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