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2、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禁毒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販賣毒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販賣,是指以販賣為目的,故意非法有償轉讓毒品或者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是指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隱蔽的。
4、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用於實施販賣行為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不論數量多少,均應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上述各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三) 第壹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不論毒品數量多少,都應當立案追訴。
本條所稱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直接從走私人處非法獲取走私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獲取、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所稱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他人代購毒品,僅以吸食、註射牟利為目的的,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代購人的刑事責任。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毒品僅用於吸食、註射毒品,毒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數量標準的,對代購人和購買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銷的,無論是否獲利,均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所稱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通過攜帶、郵寄、托運、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式非法運輸毒品的行為。
本條所稱 "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或者以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變毒品成分、藥效為目的,采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為便於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增加毒品重量、摻雜使假,添加、剔除其他非毒品物質的,不屬於制造毒品行為。
以制造毒品為目的,以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預備)追究刑事責任。購買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毒品或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論處。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加工、提煉、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主觀故意中的 "明知",是指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結合行為人的供述等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為 "明知",但有證據證明其確屬受騙的除外:
(壹)執法人員在港口、機場、車站、碼頭、郵局等檢查站對行為人進行檢查時,要求其申報攜帶、運輸、寄遞物品及其他疑似毒品物質,並告知其法律責任,但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二)以虛假申報、藏匿、偽裝等隱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在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隨身攜帶的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並在隨身攜帶、藏匿、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將毒品藏匿於體內或者貼身隱蔽處的;
(五)以畸高或者不等的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收寄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六) )使用高度隱蔽的方法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七)使用高度隱蔽的方法交接物品,明顯違反交接合法物品的通常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八)故意繞行檢查站,從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九)使用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法辦理托運、交付手續,在托運、交付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十)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明知 "制造毒品的主觀故意,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正在實施制造毒品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綜合審查判斷行為人的供述等證據,可以認定其 "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其確有受騙行為的除外:
(壹)購買專門用於制造毒品的設備、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程序的;
(二)為獲取畸高或者不等的報酬為他人制造物品,經檢驗為毒品的;
(三)在偏僻、隱蔽處制造,或者采取偽裝制造設備等手段制造物品,經檢驗為毒品的;
(四)制造人員在執法人員檢查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制造的物品被當場查獲並經檢驗為毒品的;
(五)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犯罪,同壹種毒品實施兩次以上犯罪行為,並有相應的確鑿證據的,應當按照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罪名適用,對毒品數量不重復計算。同壹種毒品可能實施了兩種以上的犯罪行為,但相應的證據只能認定其中壹種或幾種行為,其他行為證據不足的,只能按照依法可以認定的行為性質適用本罪。以不同種類的毒品實施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的,應當並列適用不同行為的罪名,毒品數量應當累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壹)可卡因五十克以上的;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壹百克以上的;
(三)芬太尼壹百二十五克以上的;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的。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壹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基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樹脂十千克、大麻葉和大麻煙壹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壹)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公斤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夏特靈壹百公斤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公斤以上;
(十五)巴比妥酸鹽、苯巴比妥、安乃近、硝西泮二百五十公斤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匹克隆、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公斤以上;
(十七)上述以外的大量毒品。
在毒品犯罪中使用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應當根據毒品成分含量確定涉案毒品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2)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MP);(4,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PM))。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和其他苯丙胺類藥物(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壹百克以下;
(c)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壹百二十五克以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兩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壹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壹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十千克以下;大麻葉、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壹百五十千克以下;
(xi) 可待因、丁丙諾啡壹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xii) 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xiii) 阿普唑侖、沙丁胺醇二十千克以上不滿壹百千克;
(xiii) 阿普唑侖、沙丁胺醇二十千克以上不滿壹百千克;
(十四) 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
(十五) 巴比土酸鹽、苯巴比妥、安乃近、硝西泮五十公斤以上二百五十公斤以下;
(十六)氯氮卓、艾司佐匹克隆、地西泮、溴西泮壹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數量較大的毒品。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 "情節嚴重"
(1)向多人販賣毒品的,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所、戒毒場所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在戒毒所、戒毒場所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患重大疾病的人員、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p>(六)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