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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出口需要什麽手續

已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上市的、未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上市但已獲得國外批準緊急使用的,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新冠病毒疫苗(含疫苗原液)及出境開展臨床試驗的新冠病毒疫苗允許出口。

擴展資料:

直屬海關按照總署要求主動對接企業,實行出境疫苗壹站式審批。建立聯絡員制度,成立專項工作組,為企業提供海關政策解讀、出境流程指導;指定專人負責,實行“5+2”工作制,對符合條件的新冠疫苗出境申請快速辦理。

指導疫苗生產企業依照《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申請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同時審核出境新冠病毒疫苗衛生檢疫審批中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

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屬於海關監管的特殊物品,出口前必須按照海關規定辦理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並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確保通過“單壹窗口”所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範性。海關對其進行人工審核。

確保填寫疫苗生產企業名稱及代碼,在報關單備註欄填寫《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單號。

商品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劑量或制成零售包裝”的報關單按照商品編碼“3002.2000.11”申報,成交計量單位按照“支”(代碼為“012”)申報。

商品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劑量或制成零售包裝”的報關單按照商品編碼“3002.2000.19”申報,成交計量單位按照“升”(代碼為“095”)並在備註欄中註明折算為“支”的數量申報。

出口疫苗企業所在地隸屬海關對經人工審單和查檢合格的貨物出具電子底賬,同時告知企業應及時向口岸海關申報辦理出境手續。

口岸海關開辟綠色通道,保障出境疫苗快速驗放。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具備生物安全自控體系的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對符合要求的新冠疫苗實施快速驗放,實現通關時間零延時,並針對疫苗冷鏈儲存、運輸等特點,持續優化查驗模式,確保疫苗安全。

對需在國家法定休息日、節假日辦理出口檢查業務的,隸屬海關可以實施預約制。對企業公開預約方式,告知企業應在預約檢查日前的工作日向隸屬海關提出預約申請。隸屬海關受理後按企業預約要求組織實施檢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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