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專利,從字面上看,是指獨占權利。專利壹般是由代表幾個國家的政府機構或地區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在壹定時期內,產生了這樣壹種法律狀態,即專利發明創造只能由他人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實施。發明專利可以認為,發明是發明人利用自然規律對特定問題提出的技術解決方案。因此,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指出,“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註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低於發明。大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相對簡單和改進的技術發明,可以稱之為“小發明”。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基於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它們的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