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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全文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0〕第23號

《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由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7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23日

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和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優先受到特殊保護。

第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責任***。各級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應當教育、幫助未成年人,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各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事務時,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等情況,了解和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引導、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掌握生存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基本知識,了解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抵制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的誘惑。

未成年人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或者申請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有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每年的增長幅度不得低於當年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六條 市、縣(自治縣)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協調機構,日常工作由同級****,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協調機構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組成。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檢查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實施情況;

(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問題。

(三)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受理有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控告、檢舉、控告,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移交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處理。(五)組織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調查研究,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經驗交流和學術研討,宣傳、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益經驗。(七)制定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制度;

(八)每年對本級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和上壹級協調機構成員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八)對本級協調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年度目標任務考核,並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七條 文化、教育、工商、公安、通信、食品藥品、價格等主管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文化執法機構和司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分工,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保護和教育未成年人。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有關單位和組織的家庭教育指導,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科學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未成年人輟學。

對於曠課或者放棄正常學習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進行教育,督促其返校。

第十壹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女性、未成年殘疾子女、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父母離婚後與父母壹方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撫養和監護義務,不得歧視、傷害、虐待、遺棄。

禁止溺嬰和其他殺害嬰兒的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生理發育和心理發展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進行生理衛生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導,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同居,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指導、監督未成年人正確使用互聯網,審慎開通移動通信終端上網服務,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技術規範裝修房屋、駕駛車輛、使用電器、飲食用藥,防止對未成年人造成身體傷害。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監護,並將委托監護的情況告知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和未成年子女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委托監護應當充分考慮被委托監護人的家庭環境、經濟狀況、道德品質等基本情況,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監護人、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保持經常聯系,關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健康,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以未成年人犯罪為由拒絕履行監護職責。

對屢教不改或者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未成年人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其進行幫教,並送專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調查結果應當報告舉報人,並抄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

第四章 學校保護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責任制,與未成年學生家庭、其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保持聯系,****,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對學校的考核範圍。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配備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定期對未成年學生開展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自我保護教育等專題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居住地就近入學。

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未成年學生退學或者停止接受義務教育,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壹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和監護服務工作,在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集中地區的每個鄉鎮設立寄宿制學校,在鄉鎮和村、社區設立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托管服務點,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未成年學生免收或者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鼓勵社會捐贈支持寄宿制學校和托管服務機構建設。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及時開展青春期教育和社會生活指導,配備心理健康輔導員,提供心理健康輔導。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保證課業負擔量與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相適應,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加重學生課業負擔。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的課外活動,組織開展課外文化、體育、科技等活動,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

學校要建立規範學生在校園內使用移動通訊工具的管理制度,向學生宣傳網絡法律法規,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

學校和教師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或者其他與未成年學生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或者身體有殘疾的未成年學生,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學生或者對未成年學生實施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服務設施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學校應當保證校舍和其他辦學設施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飲食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未成年學生的飲食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安全保衛制度,配備保衛人員,落實校外人員巡查登記,及時制止傷害、侵害未成年學生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

學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校園及周邊治安保衛工作,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校園及其周邊治安管理制度,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公共****、視頻監控系統和報警系統,及時處置校園及其周邊治安事件。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各類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人身傷害等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每學期不少於壹次。

發生突發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件時,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教學時間和課余時間向本校未成年學生免費開放;寒暑假、公休日、節假日期間,學校的文化體育設施和上網設施應當向本校未成年學生免費開放,有關費用由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處分,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並給予答復,同時在處分決定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理由。

學生受處分後有改正表現的,學校應當在其畢業前將處分記錄從其個人檔案中消除。如處分較輕,則不記入個人檔案。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規劃、設置專業學校,並列入普通學校序列。專業學校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專業學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學校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由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送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

未成年學生被送入專門學校後,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檔案,其在專門學校的經歷不記入個人檔案。專科學校學生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享有與普通學校學生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專科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開展心理輔導,矯正不良行為,並根據社會需要開展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五章:社會保護

第三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技術教育,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和合法權益保護的社會氛圍。

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工作制度,公布聯系方式,受理投訴,提供法律、心理咨詢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法律咨詢等服務,或者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經費、場所、人員等資助。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規劃草案應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至少建設壹個區域性、綜合性青少年活動中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和設施。

未成年人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建設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進行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兒童活動中心、圖書館、文化館、公園(植物園),以及除博物館、紀念館以外的文物建築和遺址,以及公益性互聯網設施等活動場所,應當免費向未成年人開放。

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等公益性場館,應當對學校、社會團體組織集體參觀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陪同下參觀的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體育場館、動物園以及非公立的科技館、展覽館、藝術館、文物博物館和文物建築、文物古跡、影劇院對未成年人實行票價半價以上優惠。

第34條 娛樂場所中小學校校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經營場所。

中小學校園門口五十米範圍內不得設置攤點和從事其他妨礙教學秩序、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經營活動。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性電子遊戲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門口等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和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有效身份證件實名登記制度。

第三十五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出版、播放不適宜未成年人閱讀、觀看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警示說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有害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互聯網信息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提供煙酒;彩票銷售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和兌獎。對難以確定是否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煙酒經營場所和彩票銷售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和彩票的標誌。

第三十七條 生產、銷售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註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用中文標明。

第三十八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宣傳衛生保健知識,開展預防接種工作,為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費接種,並逐步擴大免費接種範圍。

衛生部門應對學校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協助學校做好未成年學生的體檢工作。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公開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從事乞討、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或者違法犯罪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救助場所,對孤兒、流浪乞討人員和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實施救助,並承擔臨時監護責任。臨時監護期間,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確定其監護人,並負責送達監護人。暫時無法確定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養。

第四十壹條 被解除監護、刑滿釋放、解除強制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和阻撓。

第六章 司法保護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在司法活動中,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使其得到有效矯治,防止重新犯罪。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

未成年人被羈押或者服刑的,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對未成年人處以行政拘留或者強制教育措施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執行。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證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不到場的,應當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人民團體、法律援助機構派人到場。

第四十五條 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應當嚴格執行不公開審理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人民法院壹律不公開審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在辦案中應當對被害人予以特殊保護。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學校、有關社會組織和辯護人也可以進行社會調查。

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配合社會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未成年人的情況。

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涉嫌犯罪前後的表現等,調查材料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是否批捕、提起公訴、判處刑罰的參考依據。

偵查材料不得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發生爭議無法達成協議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刑罰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狀況,完善矯治措施,開展教育幫助。

第50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報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籍貫、照片、影像或者可以推斷出未成年人的信息。

第五十壹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各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教育、感化、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家庭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給予訓誡、批評和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由其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訓誡、制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的親屬或者就讀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撤銷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後,應當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原監護人仍應當負擔未成年人的生活費。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損害人格尊嚴行為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給予處分。造成民事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活動場所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實行身份證登記制度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其中接納未成年人上網情形的,由文化行政執法機構依法查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行政執法機構依法予以取締,並予以行政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清除,並予以行政處罰。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設立的,應當在三個月內搬遷或者關閉。三個月內未搬遷或者關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經營電子遊戲的場所未在入口處和其他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限入標誌的,由文化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的,由文化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經營場所違法接納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壹)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六個月;

(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壹次接納二人以下未成年人的,責令停業整頓三十日;壹次接納三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壹年內累計兩次接納未成年人的,依法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電子遊戲的場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接納未成年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

第五十九條 制作或者銷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未成年人傳播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信息,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文化執法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版、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不適宜未成年人閱讀、觀看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未在顯著位置標註警示說明的,由文化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十條 組織、教唆、脅迫未成年人乞討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殘忍、恐怖、色情表演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 銷售煙、酒、彩票的場所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標誌的,由煙草、酒類、民政、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彩票發行機構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由民政部門或者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向未成年人發送有害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等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泄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文化行政執法機構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問責,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設立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經營場所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通報未及時查處或者未依法查處的;

(三)為非法經營場所通風報信的;

(四)對檢舉、控告、揭發人打擊報復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規定,不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或者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權批準設立的全日制小學、全日制普通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專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以及其他承擔未成年人教育任務的機構。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重慶市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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